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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将意外死亡写为病故 保险公司不可以拒绝赔偿

2015年11月17日 10:05:07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自母亲2015年5月去世后,张强就将患有轻度老年痴呆的父亲张立功接到自己家中抚养、照料。2015年8月初,张强外出承包一项工程。在这期间的8月20日晚上,张立功在村委会老年活动室门前台阶处摔倒,头部起了一个包。两名目击证人王某、李某扶起他并将其送到家中,两人向张强的妻子简单交代了事情的大致经过,张强的妻子和王某都建议张立功去医院看看,张立功表示不用去,躺下休息一下就好了。于是,他们便将张立功扶到自己的房间休息。第二天10时,张强的妻子仍然不见张立功起床,敲门没有应答,便急忙推门查看,见张立功还是穿着昨天晚上那身衣服趴在床上,已经死亡。

  张强得知消息后,立即赶回来处理父亲的后事。在尸体火化时,需要有死亡证明,村委会文书在听了张强述说其父亲死亡经过后,便给张强出具了一份“病故”的死亡证明。张强将父亲张立功的尸体火化并注销了户口。

  在张立功死亡一个多月的9月25日,张强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其母亲于2014年12月10日在某保险公司为父亲买了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张立功,保险金额合计16万元,受益人为法定,保险期限为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9日。张强拿着父亲的保险单和户口注销的证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兑现保险赔偿,保险公司答复说,病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任凭张强如何说父亲是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就是不相信。张强问,意外死亡被写为“病故”,还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律师解答:这是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能取得保险金。在本案中,张强作为其父亲的唯一继承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其能否取得保险金,关键在于其父亲张立功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从本案所反映出的情况来看,被保险人张立功在摔了一跤后第二天死亡,还是属于较为典型的意外死亡。但是,由于其家人当时都不知道有投保的情况,既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也没有认真核实死亡原因,为了火化的需要到村委会开了一张“病故”的死亡证明。这张证明当然也就成为日后人们认定张立功死亡的一个通常证据了,保险公司当然也可以以此为证据,认为张立功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死亡,因而不予支付保险赔偿。但是,“病故”死亡并不是张立功死亡的真相,死亡的真相是意外死亡,是否属于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当然是应当尊重事实真相的。但这需要主张其父亲死亡为意外死亡的张强来举证证明。好在本案还是可以证明的:请目击张立功摔倒并将其送到家的王某、李某做证;请村委会文书做证,证明张强当时开死亡证明时并没有说过父亲是病故死亡,他只是按通常的做法开了一张“病故”的死亡证明。这两份证据比一张“病故”的死亡证明是更有优势的。如果保险公司对这样的证据还是不认可,那张强就只能作为原告诉讼到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父亲张立功是意外死亡,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是会支持张强的主张和诉讼请求的。

  (本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周玉文王超才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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