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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在高速公路遭遇车祸 这些情况管理者难辞其咎

2015年11月17日 10:07:48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权利与义务永远都是对等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收取通行费用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定的管理义务。若因检查、维护、监管不到位导致交通事故,管理者难辞其咎,相应责任必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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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载惹车祸,路政管理者担失职责任

  [案例]马先生驾车载着4名亲友旅游归来途中,在某高速公路口排着长队等待缴费时,后面于某驾驶的半牵引车及挂车因刹车失效,与马先生所驾轿车等11辆车相撞,造成马先生车上5人全部死亡、半牵引车司机于某死亡、4人受伤、11辆车辆及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查明,于某驾驶的半牵引车及挂车核载30吨,实载67吨,系某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违法为于某的半牵引车办理超限运输证。事故经高速公路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此案经被害人家属起诉,人民法院除了判决被告车主及所属公司按50%责任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8万余元外,还判决被告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各承担25%的过错责任,各赔偿原告损失28.9万余元(合计57.8万余元)。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某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明知超载易引发交通事故,却监管失职、违法办理超限运输证,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高速公路管理局对其设立和管理的高速公路收费道口,在等待缴费的车辆超过规定的排队长度和紧急情况下,没有及时启动应急措施,保证道口畅通,对本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严重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冰雪导致车祸,管理者担疏于管理责任

  [案例]王女士驾车从省城返回时,空中下起了雨雪,能见度较低。大约30分钟后,王女士赶到高速公路西站入口处,见未关闭,顺利驶入高速公路。行驶至某大桥时,发现路面上有散落的木材等异常情况,就赶紧踩刹车,却因桥面结冰继续滑行,与前面一辆轿车即将相撞时,王女士急打转向后撞到路边的护栏,导致后面数辆汽车发生连环追尾事故。经高速巡警支队认定,王女士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经受害人起诉,王女士申请追加某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法院除判令王女士承担90%赔偿责任外,同时判令路桥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分析]雨雪等恶劣气象时,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管理者的基本要求。而本案事故发生地段为桥面,当温度接近零度,遇到雨雪时,桥面易结冰是一种自然常识,某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应该预见到,但其疏于管理,没有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除雪、融冰措施,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自行车上高速,管理者担维护缺陷责任

  [案例]吕小姐驾驶机动车沿某高速公路超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某处时,因让行突然向右打方向,致车辆撞击右侧护栏后弹回时,碰撞在紧急停车道内由西向东骑自行车的刘甲、刘乙,致车辆损坏,高速公路设施损坏、刘甲死亡、刘乙受伤。交警认定书认定,刘甲、刘乙与吕小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后查明,事发路段防护网存在多处破损情况,刘甲、刘乙是从护网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的。此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分析]刘甲、刘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经允许擅自从高速公路的破损处进入封闭性的高速公路骑行自行车,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应自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吕小姐事故发生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高速公路车流大、速度快,在这样的高度危险区域内,高速公路管理处只有勤勉而谨慎地巡查,才能保障公路安全通行。高速公路的配套设施损坏后,作为管理者,因其疏于巡查和修复,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构成的安全隐患,其过错显而易见,应承担相应责任。

  4

  地上石头惹祸,管理者担违约责任

  [案例]赵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慎与超车道内的石头碰撞,车辆失控后与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先生车辆受损。赵先生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他的各项损失,包括拆检费、配件及修理费、高速施救费、鉴定费、过路费,共计8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分析]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原告驾车进入高速即进入被告经营管理区域,被告应为原告提供正常的行驶路况。原告与超车道内的石头碰撞,说明高速公路客观上存在障碍物,被告虽然履行了自已的巡查义务,但没有及时清除路障,属服务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杨学友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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