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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受损消费者可在就近法院诉请维权

2015年11月20日 10:08:10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双十一”期间,汪某见某购物网站内的一家商铺正在低价销售某品牌空调,不仅让利较大,且各项指数、设计均符合汪某的要求,随即购买了两台。空调邮寄到汪某家后,因发现系假冒伪劣产品,汪某曾当即要求店家双倍赔偿,可店家却一口拒绝。汪某无奈,表示将通过诉讼解决。可店家竟然扬言汪某大可以去法院起诉,因为其提供的格式销售合同中已经写明“所有争议,应提交网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汪某若到网站所在地法院起诉,由于路途遥远,既要花费往返车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还要造成误工工资等损失,结果不仅劳精费神,还必将得不偿失。而这恰恰也是汪某的担心所在。那么,汪某能否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汪某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一旦选择了其中之一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便不得变更,但这仅仅是针对合法的协议管辖来说,而本案“所有争议,应提交网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却因违法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例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网店作为经营者、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规定如此管辖的目的,无疑在于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使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因担心得不偿失等,而不得不放弃权利,继而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这对消费者明显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因而该条款从合同签订之时起便属无效,汪某照样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选择诉讼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鉴于汪某是通过邮寄收货,而收货地址为汪某家,自然也就有权就近起诉。

  颜东岳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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