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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不得以治疗病历取代诊断证明

2015年11月27日 10:06:10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刘某是一家公司的车间工人。4个月前,刘某在卸载原材料时,不慎被砸伤。经医院治愈后,刘某曾于近日持医生亲笔签字的治疗病历,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却遭拒绝,理由是刘某所应提交的是医院诊断证明,而非治疗病历,刘某不能用治疗病历取代诊断证明。可刘某觉得治疗病历同样可以甚至还能更加详细、具体地反映刘某的伤情和治疗情况,从而达到证明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纯属刁难。请问,刘某的想法对吗?

  律师解答:刘某的想法是错误的,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确有权要求刘某提交诊断证明。

  一方面,诊断证明不同于病历。诊断证明是医疗单位出具、盖有医疗单位公章、代表医疗单位意见、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认定书、医学死亡证等,是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之一。病历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由于它只是代表医务人员个人的意见,由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且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治疗过程等多种因素制约,甚至不仅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可能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间的病历也可能不同,故不能作为相应的认定依据。

  另一方面,工伤认定中不能用病历取代诊断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也指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书)”。即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而非病历。

  颜东岳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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