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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不再是逃避执行的理由

2015年12月04日 09:44:36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自今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后,“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日前,法院审结一起以“唯一住房”为由的执行异议案,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

  徐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是法院一起借款纠纷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的一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在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且被执行人对评估房屋未予赎回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三次拍卖,最终张某以3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2014年6月30日,张某到产权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但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一直拒绝搬离该房屋,并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的房屋系两人唯一住房,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拍卖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的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拍卖行为。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了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不服,向中院申请复议。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该案申请执行人已书面表示同意从拍卖款中依法扣除相应的房屋租赁费。据此,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徐某某、陈某某的复议申请。

  杨灿 谢威利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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