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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驾驶下车意外被撞死 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2015年12月08日 10:03:22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2015年9月10日,黄虎驾驶货车行走在高速公路,听到货车发出不正常的声响,便将车停到应急车道上。副驾驶容华在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便下车检修。这时,张前驾驶汽车经过,由于精力不集中,张前的汽车与货车左上角发生碰撞,容华被夹在两车之间,随后倒地身亡。

  车祸发生后,车主黄虎先后两次向容华家属赔偿共8万元。但死者容华家属认为,8万元远不足以赔偿一条人命,遂以雇员受损害为由,将车主黄虎及肇事车辆起诉至法院。此案经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车辆向容华家属赔偿31万元,车主黄虎向容华家属赔偿10万元。黄虎除去之前赔偿的8万元,仍需支付2万元。面对巨额赔偿款,黄虎想到自己早在2015年便为货车购买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于是依据已投保险,向某保险公司提出按保单赔付。

  “容华是车上的驾驶员,不是第三者,不能按你投的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保险公司告知黄虎,容华的死亡不属于其投保的范围,不给予赔付。而黄虎则认为:“容华出车祸时,已从车上走到车下,理应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不能出了事故就推卸。”面对保险公司的拒绝理赔,黄虎只好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本案中,按照各保险公司现行的车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车主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车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第三者经济赔偿。

  “第三者”的范围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谓“所有人员”,即指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私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容华在事故发生时已离开汽车驾驶室走到车外,身份已由车上人员向第三者转化,容华的身份符合第三者的条件和理赔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虎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1月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车辆车主雇请的驾驶员黄虎停止驾驶,副驾驶容华走到车外遭碰撞而死亡,应认定发生交通事故时死者的身份为第三者,依保险合同约定,原告黄虎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是50万元,原告黄虎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黄虎支付10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陆家仕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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