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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在公共场所哪些“随手拍”侵权了

2015年12月11日 09:57:57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随着手机的普及,我国已经进入以个人传播为主的自媒体时代,甚至拿起手机随时随地拍摄还有了自己响亮而直观的名字——“随手拍”。那么,在公共场所“随手拍”侵权了吗? 

  拍个人隐私,侵犯隐私权

  【案例】 2015年5月19日,吕女士在公共澡堂洗完澡、穿好衣服后,见同去的闺蜜还在冲洗,觉得闲着也是闲着,便信手掏出手机拍摄了一段录像及7张照片,并随即放在自己加入的、有37名成员的微信群上。此举立刻引来了众多男女群友的“围观”和“拜访”,而视频和照片中的女性,大多一丝不挂,私密部位暴露无遗。虽经人提醒被及时删除也未曾转发,但其中之一的杨小姐,还因不时被人讥笑、调侃导致精神失常。

  【点评】吕女士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包括住所、体内私密部位以及其他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道的秘密等。女性的裸照和私密部位无疑当属其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与之对应,吕女士在拍摄视频及照片后,上传到微信群中宣扬,并导致杨小姐因不堪忍受讥笑、调侃而精神失常,自然也就难辞其咎。

  拍他人肖像,侵犯肖像权

  【案例】 2015年7月8日,啤酒经销商孔某在夜宵摊上,无意中发现7名男子正在豪饮其所经销的啤酒,而且虽然旁边已经存放着一大堆空酒瓶,但他们根本没有停下来之势。于是随手拿起手机,拍摄了多段录像及21张照片,并通过精心制作、挑选,将之放在自己店门口的广告牌上播放。视屏中,这7名男子因醉酒而袒胸露乳、言语粗俗且非常不雅。事后,这7名男子曾要求孔某撤下广告牌,但孔某以其实事求是,并无虚构为由拒绝。

  【点评】孔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与之对应,尽管孔某播放的视屏内容属实,但因其未经这7名男子许可,且目的在于宣传自己经销的啤酒,决定了其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拍违法行为,不构成侵权

  【案例】 2015年8月4日,华先生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见一名男子不顾车来人往,正翻越护栏横穿街道,随即拿起手机拍下11张照片,并根据新闻热线,传输给了当地晚报。因当地正在推出“创文明城市,做文明市民”的活动,晚报当即选择了其中的一张照片,作为反面典型,于次日刊登在专题报道上。由此导致该男子一下子成了“明星”,尤其被作为熟悉者讥笑、嘲讽的对象。男子认为,华先生和报社侵犯了其名誉权。

  【点评】华先生和报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四款也指出:“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则进一步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正因为男子之举系他人所不齿的违法行为,而华先生和报社检举、披露并没有失实,决定其名誉权不受保护。

  颜梅生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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