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钟红(化名)与一家时装超市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1500元,合同期限一年,成为该超市的营业员。同时,钟红还与超市签署了一份承诺书,表示由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自由职业),无需超市办理社会保险,另要求超市发放社保补贴300元/月,今后如相关部门要求超市补缴社保的,则愿意按照社保补贴的200%退还超市。
2015年10月,钟红因另有工作辞职离开超市。一个月后,钟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超市为其补缴社保金,仲裁委支持了钟红的要求,责令超市为钟红补缴社保金。拿到仲裁结果后,超市感到很冤枉。超市认为,既然双方的约定无效,那么钟红就应当返还社保补贴,并赔偿损失。于是超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红除应返还从超市处获得的全部社保补贴3600元外,还应依据其承诺的200%赔偿给超市。
庭审中,钟红辩称,当初自己作为弱势群体,被迫无奈在超市的不予缴纳社保金的承诺书上签字,故该承诺书并非出于本人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此为霸王条款。同时,自己的工资组成中并不包含社保补贴,是超市强行将工资拆分而来的。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钟红应返还超市已支付的社保补贴3600元,超市为钟红补缴社保金。
社保金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及医疗保障等,并非可以通过协议自行约定。
用人单位以直接支付劳动者现金补贴的形式逃避缴费义务的行为,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发展,法律明令禁止该种行为。因此,本案中,钟红签订的承诺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为她补缴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对此,劳动仲裁已责令超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那么对于超市已经向钟红支付的所谓社保补贴,钟红是否应当返还?钟红虽然认为超市只是将工资、奖金等拆分成社保金等工资名目,实际上并未支付过社保补贴,而其签收工资单时只看工资总额,未看到含有社保补贴,但这些主张均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相反,超市在按月支付给钟红的工资中列明有社保补贴一项,此与钟红签署的承诺书相符,应予认可,钟红应当返还这笔社保补贴。
至于承诺书中钟红应按照所获补贴的200%支付违约金,由于该承诺书无效,且钟红对此并无过错,因此超市依据该承诺书要求钟红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钟红无须支付赔偿金。
钟竹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