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女士自己的车辆因送到汽车修理厂维修,便从刘先生那里借了一辆车,想去趟汽车修理厂看一下自己的汽车是否已经修好,正好碰到梁女士与丈夫也要去修理厂附近的亲戚家串门,便同意他们搭车一同前往。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佟女士开车到一处转弯处时,与吴先生所开的另一辆车发生碰撞,梁女士夫妇两人均在事故中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中,双方驾驶员负同等责任,乘客不承担责任。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佟女士自己的车辆,还是佟女士借用的刘先生的车辆,及与佟女士撞车的吴先生的车辆,都为车辆买有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佟女士主动给了梁女士夫妇6000元作为补偿。但梁女士夫妇觉得这点钱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决定寻求法律帮助,要求佟女士和吴先生承担责任,给予更多的经济补偿。
乘车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驾驶员担责后应当怎样给予经济赔偿?
由于佟女士和吴先生的过错,直接造成梁女士夫妇的伤害,依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梁女士夫妇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也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佟女士和吴先生的违规驾驶行为对乘车人造成损害,两人应负同等责任。虽然佟女士所驾驶的车辆并不属于自己的车辆,而刘先生才是肇事车辆的真正车主,但是由于刘先生出借车辆给佟女士时并不存在过错,根据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赔偿范围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的认定等相关规定,在本次事故中,刘先生本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车主均已投保,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偿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起交通事故发生时,梁女士夫妇虽然在佟女士的车内,佟女士却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人”,两人不能向佟女士投保的公司索赔,但可以向刘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虽然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刘先生不是事故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但是不影响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刘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交强险公司进行赔偿后,仍不能弥补所有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各自过错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仍有不足,则需要佟女士和吴先生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双方驾驶员负同等责任,也就是说,佟女士和吴先生双方对不足部分,应当各承担50%责任。由于佟女士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补偿给梁女士夫妇6000元,梁女士夫妇在主张损失赔偿时,应当扣除已经得到的部分。
程文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