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公安机关查酒驾过程中,查获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张金奎骑行的一辆旧的两轮摩托车。因为摩托车没有牌照,张金奎也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负责查车的警察以该车涉嫌盗抢,决定暂时扣留,并告知张金奎携带摩托车的相关手续到交警部门说清楚,方可领回摩托车。
张金奎的这辆摩托车是在他的电动车丢失后,通过在其打工的建筑工地的电线杆上张贴的一个小广告联系到卖主的。卖主自称姓黄,身体比较瘦小,30岁左右,黄某用手指着不远处的一个建筑工地说自己是工地的钢筋工。黄某要卖的这辆旧摩托车要价500元,张金奎和同去的工友赵某试骑了一下,感觉还可以。当张金奎问及该车的车牌照时,黄某答复称,自己在一年前从一农民工手中买来时就没有车牌照,也从来没有出问题,也正是因为没有车牌照才卖的便宜,你不用了,至少还可以卖几百元。张金奎琢磨着也是这么个理,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350元成交。没有想到,买来还不到一个月,就被公安机关查扣了。
张金奎和工友赵某一同到摩托车卖主所指的建筑工地找黄某,建筑工地的人都说从来也没有见过这样一个人。张金奎心里想,幸亏有工友赵某作证,不然自己就真说不清楚了。
张金奎和工友赵某一同到交警队说了上述情况,结果交警队向张金奎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定张金奎骑行的摩托车有盗抢嫌疑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张金奎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张金奎问,自己并没有盗抢机动车,怎么就有盗抢嫌疑了,交警部门有权扣留无号牌摩托车吗?
律师解答:这属于一起行政案件,是一起因为行政强制措施引发的行政纠纷。公安机关所作的对张金奎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有法可依的,是正确的。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在紧急、危险情况下依法采取的强制方式,是对相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待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或者不存在时,行政执法机关即应当取消该行政强制措施。公安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五)机动车有盗抢嫌疑的……”这里所说的“盗抢嫌疑”是指不能证明车辆的合法来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车就一定是盗抢来的,但是有盗抢来的可能性的情形。在张金奎看来,该车是自己从他人手中买来的,也有人能证明,自己是没有盗抢嫌疑的。其实,这里的“盗抢嫌疑”,是指“机动车有盗抢嫌疑”,而不是指一定要占有或者使用机动车的人有“盗抢嫌疑”时才能扣留,只要是该机动车有盗抢嫌疑的,就符合法律上述所规定的扣留条件了。被扣留的这辆摩托车没有牌照,张金奎也证明不了合法来源,显然是有盗抢嫌疑的。当然,如果张金奎对公安机关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但如果证明不了车辆的合法来源,也得不到法院支持,取不回车辆。
张金奎要取回车辆的途经只有一条,就是证明车辆的合法来源。但就一般情况来看,最后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情况并不多见;即使真的存在合法来源的情况,其证明的成本也很高,在经济上也是得不偿失的。因此,购买机动车辆一定要购买有正式牌照且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图一时的便宜,到头来反而会吃大亏。
(本文人名为化名)
周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