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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买房,分手后是否“一人一半” 订婚后出资购车,分手能不能要求返还

2015年12月25日 10:18:07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同居不同于结婚,后者是获得了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不能随意解除,解除关系需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所以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的法律保障。如今同居并非鲜见,因同居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更是常见,怎样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同居而发生的纠纷到底如何解决?在此解答两则有关因同居而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

  同居期间买房产

   分手后是否“一人一半”?

  苏先生于前年5月认识了张女士,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苏先生用同居时所攒积蓄,购买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小户型商品房,房产证登记在苏先生名下。后来,苏先生与张女士因性格不合选择分手。张女士提出要分得在同居期间用所攒积蓄购买的房屋一半。那么,张女士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呢?

  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如果同居期间房屋是一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其一个人名下,这种情形下该房产由该人个人所有;如果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平均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权属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有相关协议可以证明为两个人共同出资,则该房产按双方共同所有,平均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房屋权属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那么该房产只能作为署名一方的个人财产,未署名一方的出资款只能作为对另一方的借款处理。

  苏先生与张女士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无效婚姻。并且两人对苏先生所购置的房屋无协议约定,张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共同出资,因此对该房屋的分割不能适用于《婚姻法》,所以张女士有可能不能分到一半房屋。

  订婚后出资购车

   分手能要求返还吗?

  贾先生与陈女士于2015年3月份确定恋爱关系并订婚。4月份应陈女士要求购买汽车一辆,行驶证登记在陈女士名下,此后也一直由陈女士使用。购车款11万多元,贾先生支付8万元,余款由陈女士支付。6月份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陈女士回娘家生活,并将轿车开走。那么,贾先生能否要求陈女士返还购车款8万元?

  男方出资时双方已经订婚,男方为了与女方搞好关系,帮助女方实现购车愿望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顺利结婚的目的。双方出资购买汽车的时间发生在订婚之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之前,属共同购买行为,该轿车应属共有财产。双方分手后,一方有权就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但汽车属于消费品,一经驾驶即贬值,双方对车辆的贬值部分均应承担,因此贾先生能得到的返还款应是减去贬值部分以后的款项。

  周仁超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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