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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交通事故虽然责任不明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照样必须赔偿

2016年01月08日 10:35:05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4个月前,曾芸(化名)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经一段拐弯路段时,与康某驾驶的一辆面包车相撞,导致曾芸头部严重受伤,不仅花去126000余元的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由于当时正下暴雨,且适逢车流高峰,现场很快被破坏,加之监控录像恰恰又出现了故障,交警部门因而一直无法判明事故成因,进而无法作出责任认定。鉴于公司没有为曾芸办理工伤保险,使曾芸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曾芸只好要求公司赔偿。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有无责任、责任的大小是认定工伤的依据,交警部门无法作出责任认定,即表明不能确定曾芸在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的大小,自然也就不能认定曾芸构成工伤,并让公司承担责任。这样的情况,公司需要担责吗?

  律师指点: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认定此类工伤的前提之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而“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受伤员工在事故中不负责任、负次要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但交警部门无法作出责任认定,并不等于用人单位便绝对无需担责。因为《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也就是说,在曾芸已经要求按工伤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如果否定曾芸构成工伤,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正由于公司同样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曾芸在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且公司又没有为曾芸办理工伤保险,决定了其照样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即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颜东岳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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