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讨薪时,一些用人单位迫于当下法律、政策支持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讨薪之高压线,对支付拖欠工资报酬已无障碍。而对劳动者主张的拖欠款利息、加付赔偿金、提成工资、年终奖、社保金等,却以种种理由打折扣。而下面案例告诉我们:有劳必有酬,劳动者应得的报酬,一个也不能少。
提前离职年终奖少不得
小曹被一家职业专科学校聘为合同制教师。双方于2013年9月初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小曹月工资(含奖金)3800元,年终奖视情况发放,原则相当于教师本人一个月工资。在该学校工作到2015年11月初时,小曹结婚成家,为与丈夫生活在一起,小曹决定辞去这份教师工作。双方结算时,小曹提出应给付自己本年度10个月的相应的年终奖。可学校认为,学校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在册职工”,凡发放年终奖时离职者不发给年终奖。2016年1月元旦上班后,小曹得知原学校2015年年终奖的发放标准为在册员工本人一个的月工资。小曹再次通过电话联系校方,要求给付3170元年终奖(相当于本人月工资的10/12)。可校方以“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在册职工”为由,拒绝了小曹的要求。
【律师指点】该学校关于“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在册职工”之制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只要同样付出了劳动,离职劳动者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应当向职工支付年终奖。据此,小曹可通过仲裁维权。
未完成绩效被扣薪
即便有约在先也可追讨
张菲所在的某厨具销售公司为激发员工潜能,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数工资为2600元。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按超额部分的5%提成;未完成销售任务时,每少1个百分点扣除月工资基数的5%。最近2个月,张菲因病假销售业绩远未达标,2个月总共拿到1300元工资。张菲心理非常不平衡,找公司得到的回答是:当初有合同约定就得按合同执行。
【律师指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张菲此2个月每月工资750元,显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张菲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其责令公司限期支付,若逾期不付应加付赔偿金。
有劳必有酬
提成工资一个不能少
马琳琳入职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马琳琳职位为销售员,负责家具销售,月工资为3000元加销售提成。2015年7月,马琳琳于产假前,经与一家装饰公司沟通,达成销售价款36万元的订单意向。10月初,因马琳琳休产假,该订单签订由另一销售人员进一步跟进完成。年终结算销售提成时,公司以该笔订单签订时马琳琳已不在岗为由,拒绝支付其提成款18000元。
【律师指点】《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休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销售提成虽不属于工资范围,但可以比照工资政策,或公平原则办理。本案销售订单签订时,马琳琳虽然人不在岗,但对完成该笔订单确实付出了劳动。正是因为该笔订单销售工作的连续性,且与马琳琳前期工作不可分割,依据有劳则有报酬的公平原则,公司应当支付其该笔销售提成工资。当然,又因该笔订单系马琳琳与另一员工共同完成,若能区分各自的劳动量,可按劳动付出分给,若不能区分,应平均分给。(本文人名均系化名)
杨学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