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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人员未搬运患者,乘客帮忙抬时将患者摔伤伤者的赔偿责任该由“120”急救中心承担

2016年01月29日 10:06:31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2015年11月30日中午,林晓红陪同刚退休不久的父亲去市郊农村参加一个亲戚的80大寿。大家多喝了一点,林晓红父亲也多喝了几杯。回家时在公交车上,林晓红父亲突然呕吐起来,随即在座位上摔了下来……乘务员及时拨打了“120”。“120”急救人员很快就赶到了现场。急救人员看到林晓红的父亲倒在公交车的过道上,身上有不少呕吐物,就对林晓红说:“你们把他抬到救护车上吧。”这时,三名年轻的乘客主动帮忙抬起林晓红的父亲。在下公交车时,一个抬林晓红父亲腿部的乘客突然摔倒在地上,林晓红父亲也随着摔倒在地上。在两名急救人员的帮助下,大家一起将林晓红的父亲抬上了“120”救护车。经过医生检查,林晓红的父亲除了酒精中毒症状外,还有右脚胫骨骨折。像这种情况,“120”急救人员不搬运患者,乘客在帮忙搬运患者时将患者摔伤,该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从本案反映出的情况来看,可以认为患者被摔伤是由于“120”急救人员不履行法定的救治义务造成的,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受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13年10月22日通过,在2014年起施行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三)搬运、护送患者;……”这就明确了“搬运、护送患者”是政府规章所要求的“120”急救人员救治义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120”急救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这一义务,是违反政府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可以推定为过错行为,对因该过错造成的损害,“120”急救人员所在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患者的摔伤虽然是在乘客帮忙搬运过程中直接造成的,但由于乘客是帮忙行为,也不能认为有重大过失,因而,乘客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林晓红的父亲可以与“120”急救人员所在单位协商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林晓红的父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20”急救人员所在单位承担医疗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文人名为化名)

  周玉文 徐德发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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