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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拍者为“失信”埋单339万元

司法网拍不同于其他网络买卖,没有“七天无理由退货”之说,不可悔拍
2016年02月26日 09:39:05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笔者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获悉,市民王某在司法网拍中成功竞拍到一涉诉厂房却又悔拍拒付余款,被法院裁定要承担重拍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差价339万元。据悉,这是黄岩法院首次对网拍拒不付款采取的强制措施。

  去年6月2日,黄岩法院通过淘宝司法网拍平台对被执行人黄岩某公司的厂房进行公开拍卖。通过竞拍,市民王某最终以最高价1720万元竞得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之后,王某却没了音信,法院多次联系她过来缴纳余款和办理手续,王某最后表示自己因资金无法到位而无力支付余款。到了规定的期限,法院依法扣留了王某参拍时缴纳的100万元保证金。

  去年7月3日,因为王某的悔拍,黄岩法院重新启动拍卖程序。通过第二次竞拍,涉案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最终以1381万元成交,比第一次价格足足低了339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第一次成交价的,中间的差价及重新拍卖的费用将由王某承担。法院作出裁定,追加王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其及时补交差价339万元。

  该案经办法官说:“王某一直没有主动来法院缴纳这笔差价,经查询其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法院已提取其之前缴纳的100万元保证金作拍卖所得供执行分配,对剩余的差价239万元将继续予以执行。”

  在此法官提醒竞拍者,司法网拍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不同于其他网络购买,没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竞拍前要认真研读相关的拍卖须知和拍卖公告,了解拍卖的流程等要求,对拍品要进行全面了解,理性思考自己参拍的动机,不要冲动竞拍或盲目跟拍,竞拍成功后不可轻易悔拍,否则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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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林静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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