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29日,以“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保障”为主题的中国法治论坛在深圳召开,本届论坛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全国著名的专家学者,以及部分知名企业家参加并作主题报告。国内首部地方金融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编制项目负责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有星,在29日上午的主题报告第四单元中,探讨了如何加强企业民间融资的法治保障,并在会后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企业选择民间融资是因为正规金融资金虽然成本较低,但是门槛高、借款周期长,小企业很难向正规金融机构借到钱。”李有星说,与此相反的是,民间金融在地缘、人缘等方面占有优势,以温州为例,熟人之间相互借贷现象很明显,“保守估计有60%-70%的企业通过民间金融获得融资。”他表示,虽然正规金融资金的成本较低,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在信息对称性方面有优势,使得民间金融资金的成本也逐渐降低。
“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关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法律、法规还比较少,从而阻碍了企业民间融资进程。”因此,李有星认为,要加强企业民间融资的法治保障,“要承认民间融资是正规金融的合法补充。”
李有星强调,民间融资作为金融活动,一定要有市场准入机制和管理机制。他认为民间融资要让地方政府来监管,而且在管理上要和正规金融区别对待。
“未来趋势必将是地方金融管理权的扩大,把过去过度集中于中央的权力进行纵向和横向的重新分配。”他预测,未来一定会创设新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赋予其地方企业融资的核准权。
本报记者蔡家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