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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死亡 能否向其家人索要未支付的工资

2016年05月10日 15:45:41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王秀梅(化名)等7人曾受雇于个体工商户肖某。因经营不善,肖某共欠下王秀梅等3万余元工资。在王秀梅等的一再催收下,肖某于两个月前与王秀梅等约定,将在半年内一次性付清,并分别向王秀梅等立下字据,写明了清偿的时间和金额。谁知仅仅过了一个月,肖某便由于肝癌晚期且一直未能医治而突然死亡。近日,王秀梅等曾要求肖某妻、儿从肖某遗产中清偿工资,但肖某妻、儿却一面加紧继承和处理肖某的遗产,以期造成肖某没有遗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假象;一面拒绝王秀梅等的请求,理由是欠条所定偿付工资的期限还有4个多月,王秀梅等无权提前主张。王秀梅等问:肖某妻、儿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肖某妻、儿的理由不能成立,即王秀梅等既有权要求提前清偿,也有权直接要求肖某妻、儿担责。

  一方面,王秀梅等可以解除与肖某的约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正因为肖某的突然死亡,是不能预料、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情况,即属于“不可抗力”,并由此导致关于工资支付期限的约定名存实亡,肖某根本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让王秀梅等实现清偿工资的目的,决定了王秀梅等可以“反悔”。同时,《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还指出:“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王秀梅等将解除约定的意思通知到了肖某的义务承受人(妻、儿),在肖某妻、儿没有对通知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关于期限的约定便已解除。

  另一方面,肖某妻、儿必须向王秀梅等清偿工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肖某妻、儿要想继承遗产,就必须首先用肖某的遗产清偿工资;如果继承了遗产,就必须在遗产实际价值上清偿工资;肖某妻、儿可以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的唯一条件,是放弃对肖某遗产的继承。正因为肖某妻、儿并未放弃遗产继承,且已经着手对肖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和分割,决定了肖某妻、儿不得推卸责任。

  廖春梅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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