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发生争吵,一方在争吵中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结了这起“气死人”生命权纠纷案。法院认为,尽管死者是因自身疾病死亡,但是,发病的诱因却是因为双方的争吵。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六人对死者的亲属适当经济补偿5万元。
一场争吵“气死人”
丁江与赵丽相识多年。2015年正月初四,丁江及其母亲、舅舅、姨妈、表姐等人在媒人的陪同下一起到女方赵丽家,商议两人婚事。在赵家堂屋内,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赵丽的母亲毛焕之离开堂屋走到院子中时突然晕倒。家人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高血压性脑出血。27天后,赵丽的母亲去世。
为了索赔上公堂
赵丽家人认为,丁江知道赵丽母亲有高血压,但丁江及其亲属不止一次到家中闹事,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赵丽家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丁江及其亲属故意伤害。但警方查明,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最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于是赵丽的家人将丁江及丁江的亲属共六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六名被告连带赔偿343448.28元,并向赵丽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而六名被告认为,他们未对死者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是毛焕之自己病死的,其死亡后果与他们争吵无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赔5万元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丁江及其亲戚为解决矛盾前往赵丽娘家协商两人婚姻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属于协商问题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而赵丽母亲在争吵过程中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最终死亡,该结果是双方均未预料到的。虽然不能确定哪一方有过错,但赵丽母亲也确实在是双方争吵过程中发病的,双方的争吵行为与赵丽母亲最终的死亡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存在一定的诱因。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法院最终酌情确定六名被告向原告补偿经济损失5万元。(本文人名均系化名)
王庆善曾庆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