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飞机由于其高空压力大,容易出现身体不适,特别是对一些身体欠佳的老人来说,乘坐飞机出行具有一定的风险。近日一则《85岁老人坐飞机死亡家属指责国航延误救治应担责》的新闻引起了众人的热议。发生意外后,航空公司究竟是否应担责,对于乘客年龄是否有相关的限制?听听律师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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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85岁的左先生乘坐国航航班从北京飞往义乌。后航班因故备降杭州机场,坐在头等舱的左先生出现身体不适,最终不幸身亡。死者家属表示,老人出现病症之后,飞机开了舱门却没有马上让乘客下飞机,当时舱内空气闷热,左先生满头大汗,身体出现了不适。由于国航延误了救治时间,所以应该对左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对此,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作出回应,称事件发生之后,机组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机场的医疗机构,并安排人员全程陪同前往医院。但就该事件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国航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疑问一:对于左先生的情况,航空公司究竟有没有责任?
律师解答:航空公司有无责任,需要依据最终的权威调查结果具体分析。首先要界定清楚老人死亡的原因是不是由于飞机延误造成的,是不是因为耽误治疗造成的,如果鉴定出老人死亡原因确系救治延误造成,也要分析航空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如果确实是老人自身的原因死亡,而飞机延误是不可抗力造成,且航空公司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救助义务,比如提供了基本的药物、医疗救助、及时联系了医疗机构。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如果航空公司没有做到基本的救助,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有限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老人乘机之前本身就是重病旅客,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的规定,应当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适合乘机的证明,经承运人同意之后才可以购票。如果老人在乘机之前没有告知自己的情况而导致死亡发生,则由乘机人自身担责。
疑问二:有些航空公司为避免老年人乘机出现意外而产生纠纷,就让乘客签署免责协议,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此时涉及民航一个专业术语“特殊旅客”。所谓特殊旅客,是指区别于一般旅客的,由于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一般包括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盲人、聋人、孕妇(怀孕32周以上)等旅客。由于高空飞行,氧气相对减少、气压较低,加之空中颠簸和特情的出现,可能会使身体状况不佳的旅客受到损害,因此,出于安全的考虑,航空公司对这部分旅客的运输会有所限制,甚至拒绝运输。对此,民航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二条作出了规定:“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对于本案中涉及的高龄老人,在《国内客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航空公司不能凭借规章或运输条件来拒绝履行运输义务,所以不能让旅客用免责来换取乘机权利。
周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