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单位食堂就餐被鱼刺卡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2016年5月27日中午,顾某下班后到本公司食堂用餐,打了一份鲫鱼和两个素菜。在食堂落座后,遇到分管领导询问工作情况,顾某一边吃饭一边汇报,不料被鱼刺卡着了。由于需要手术,顾某住院一个多月。顾某认为自己的情况应属于工伤事故。公司认为,顾某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因自己不慎,不符合工伤。
【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明确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在单位食堂就餐并没有离开厂区,单位食堂是工作场所的组成部分。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应当认定是工作时间的延续。所以,在实践中,员工在单位食堂吃饭时摔伤、上班期间上厕所摔伤等,均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顾某误食鱼刺,虽然本人有过错,但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无论本人是否有过错,都应享受工伤待遇。所以,顾某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提前下班回家路遇车祸,也算工伤
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从本条规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事故或者工作时间内迟到或者早退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没作明确的排除,因此原则上应从宽掌握,即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职工上班迟到或者提前下班,虽违反劳动纪律,但这与工伤认定无关联,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因此小张虽然早退,但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
【案例】小张是一家公司的铲车工,今年5月6日下午,小张觉得活已经干完了,于是就提前下班回家,途中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倒,造成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挫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承担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小张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当天小张早退半个小时,事发是在小张下班早退的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说法】小张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出差时在宾馆洗澡摔伤,可认定为工伤
【案例】2016年5月9日,高某受单位指派出差参加会议,入住会议主办方安排的酒店,在洗澡时摔伤,认为属于工伤,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会议主办方的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由于出差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因此与外出工作有间接关系的情形,如旅途、休息等都应视为工作原因,以最大程度的保障职工权利。但不能将那些与外出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如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视为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特别指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这就是说,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高某受单位指派外出开会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安排的房间内洗澡,并不是从事与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因此,高某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