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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方式签订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2016-10-11   

2016年10月11日 11:14:46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颜东岳

  郭某是一家公司的采购部负责人。一个月前,郭某因出差远在外地,而公司急需一批生产原料。考虑到自己“分身乏术”,遂通过手机中的QQ聊天软件,给曾有两次合作的经销商王某发过一条信息,要求其在一周内,供应25吨所需生产原料。王某回复只要先行支付6万元定金,即可供货。郭某当即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代表公司支付了定金。事后,由于供不应求,王某一直没有供货,公司的生产因而被严重耽误。经公司多次要求,王某表示QQ并非签订合同的法定方式,其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如果公司无法等下去,其可以退回6万元定金,但拒绝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从法律上来说,王某必须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双倍返还定金等违约责任。

  一方面,手机QQ聊天也是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鉴于通过手机QQ,同样能实现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之目的,决定了其当属“数据电文”的范畴。

  另一方面,本案QQ内容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郭某代表公司通过QQ方式,要求王某在一周内给公司供应所需的25吨生产原料,是一种要约,王某表示在支付6万元定金后,即能供货,不但属于承诺,也是一种反要约。郭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定金,是对其反要约的承诺。至此,双方之间已经完成了从要约到承诺的明确意思表示,合同已告成立。

  再一方面,王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王某固执己见,公司则可按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王某必须向公司支付12万元定金。

  

[编辑: 王姝]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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