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女士与前夫离婚时达成协议,将两人共同的房产赠与儿子,姚女士再婚后发生债务,债权人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姚女士享有该赠与房产1/2的份额,以抵偿债务。债务前的离婚赠与能任意撤销吗?日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认定姚女士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非恶意避债,赠与不能撤销,依法驳回吴某的诉求。
2005年1月,姚女士与前夫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将两人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子赠与儿子小宇所有,暂由王某居住,3年后搬出,然后姚女士享有永久性居住权。
两年后,姚女士与金某再婚。2014年上半年,金某向朋友吴某借了一笔钱,后无力偿还,吴某催讨无效,将金某、姚女士夫妇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金某、姚女士偿还吴某借款2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金某夫妇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询,姚女士与前夫王某共同拥有一套房产。
今年初,吴某作为姚女士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姚女士享有涉讼房屋1/2的份额。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吴某的诉求。
经办法官对于判决结果进行了解释。
姚女士和前夫王某于2005年1月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涉讼房屋赠与儿子小宇,事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之外,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不能予以支持。
此外,该赠予行为远远早于吴某债权发生的时间,且是姚女士与前夫离婚时就其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妥协退让的结果,可以排除恶意避债情形。因此,本案姚女士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应按照协议履行,不能要求撤销该赠与。即姚女士不能再主张对涉讼房屋另行分割,那么吴某作为姚女士的债权人,也不能代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姚女士对涉讼房屋享有1/2份额的产权。综上,对于吴某要求确认姚女士享有涉讼房屋1/2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林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