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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期间回家就餐病亡能否算工伤         

2016年10月28日 12:01:16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袁青锋 贾菲

  马某系某公司机修车间职工,机修车间每天安排两名人员值班,负责日常白班以外时间的机械维修。公司对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是在单位内就餐还是回家就餐未作明确规定。2014年8月24日11时30分至25日14时为马某当值时间。25日11时30分,马某回家吃午饭,13时30分左右突发疾病,23时40分因抢救无效死亡。9月22日,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审查后,认定马某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考量,本案作为特定情形下发生的事件,可视同工伤。

  首先,马某符合在“工作时间”这一要件。虽然事发时,马某并不在单位内,但由于单位对值班人员轮换就餐是在单位内就餐还是回家就餐并无明确规定,而马某午间就餐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故马某就餐时突发疾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内。

  其次,马某符合在“工作岗位”这一要件。马某回家就餐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且单位对就餐地点无禁止性规定,就餐行为实为工作之合理延伸。故马某突发疾病时可认定在“工作岗位”。

  第三,马某8月25日13时30分突发疾病被送医抢救,23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对自己提出的马某非工亡的主张,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袁青锋 贾菲

[编辑: 王姝]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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