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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建浙江省委会副主委郑亚莉: 农地金融创新已然迫在眉睫

2017年01月20日 15:04:22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金乐平 王春

  “快速兴起和壮大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农地流转经营和二次转型创业过程中面临较大资金短缺,由此产生的金融需求十分旺盛且日趋多元化。然而,与迫切的农地金融需求相比,目前涉农金融机构可供的服务产品明显滞后,农地金融创新已然迫在眉睫。”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建浙江省委会副主委、浙江金融职业技术学院院长郑亚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农地金融创新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法律上的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身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等均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等相关规定,实际操作中,会遇到资产保值难、流转纠纷多、诉后处置难等问题,并且还存在着土地流转交易不规范、土地专业评估机构缺乏、农业担保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为此,郑亚莉建议,首先要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框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范畴。一是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土地的担保物权性质,使农村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理四种权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作抵押进行融资。二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制度。明确土地管理部门职责,规范权证发放和抵押登记环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登记管理。

  其次是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市场评估配套机制,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服务。建议成立功能齐全的交易中心和土地经营权仲裁机制,设立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明确其相关职责,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配套服务。通过制定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引入具有权威的专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才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合理确定农村土地价值。

  三是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保障机制,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风险。政府财政部门建立专门的贷款损失保障或风险补偿机制。在贷款发生违约、金融机构实现抵(质)押权较困难时,实施抵(质)押物收购或进行贷款风险补偿,弥补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处置亏损和不良贷款。保险部门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品种,以降低金融机构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利用农村担保机构分担抵押贷款风险。本报记者 金乐平 通讯员 王春

[编辑: 王姝]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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