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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索要工资 逾期不诉的后果是赔偿损失

2017年01月24日 14:46:25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刘某等9人原来供职的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而欠下刘某等11万余元工资,并由公司分别向刘某等出具了欠条。两个月前,由于刘某等偶然听说公司企图搬迁,正在转移资金和财产,为避免各自工资难于收回甚至被“打水漂”,遂紧急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公司正在搬运的、价值与所欠刘某等工资相当的一车货物。法院当即下达了裁定书,并将该车货物交由刘某等保管。事后,刘某等得知自己只是道听途说,根本无需如此着急,便一直没有提起诉讼,也没有向法院请求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近日,公司以刘某等申请扣押货物,已经导致其未能及时向购货方交付,致使不得不依据合同向购货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为由,要求刘某等承担该损失。而刘某等认为,依据相应事实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事后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能因此认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继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刘某等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刘某等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他们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即利害关系人的确具有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但必须以“情况紧急”为前提,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为补充。正因为刘某等只是道听途说,本案根本不存在公司企图搬迁、正在转移资金和财产,不采取相应措施将导致欠薪难于收回甚至被“打水漂”的情况,事后刘某等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意味着刘某等确实存在不当之处,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表明:“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故在公司确实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刘某等自然难辞其咎。

  廖春梅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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