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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03月14日 11:05:05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在人们的互助或者经济活动中,时常会发生因为一方的轻微过失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受损害的情形发生并由此引发纠纷,然而在许多情形下对这种因为有轻微过失导致的损害,在法律上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

  帮忙搬运患者时致其受伤,搬运者不承担责任

  2015年10月11下午4时许,大学生小秦在乘坐公交车回学校的路上,坐在小秦前面座位上的一名60多岁的男性乘客黄某突然呕吐起来,同时还重重地摔倒在了公交车中间的过道上,乘务员林某见状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20”急救人员很快就赶到了现场。急救医护人员上了公交车,看到倒在车过道上的黄某,就对乘务员林某说:“你们把他抬到救护车上去吧。”此时,小秦和其他三名年轻乘客主动帮忙一起抬起黄某,小秦一人抬着黄某的腿部走在前面,在出公交车门口下车时,不小心摔倒在地上,黄某因此也被摔倒在地上。最后,在两名急救人员的帮助下,大家一起将黄某抬上了“120”救护车。经医生检查,黄某除了酒精中毒症状外,还有右脚胫骨骨折。黄某治疗骨折花医疗费6300余元。

  后来,黄某将小秦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小秦承担50%的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从本案所反映出的情况来看,小秦是在帮助“120”急救人员抬运患者中造成患者损害的,且在抬运中没有重大的过错,患者黄某的损害应当由“120”急救人员所在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13年10月22日通过的在2014年起施行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三)搬运、护送患者……”这就明确了“搬运、护送患者”是政府规章所要求的“120”急救人员救治义务的组成部分。本案“120”急救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这一义务,是违反法律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可以推定为过错行为,对该过错造成的损害,“120”急救人员所在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小秦因为不小心造成黄某摔倒,因其没有重大过失,依法也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无偿为他人保管行李

  因轻微过失而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春节期间,张大妈和老伴去居住在省城的女儿家过年。他们在火车站候车这段时间里,候车室里一名50多岁的妇女苏某求张大妈帮忙看一会儿行李(一个中等大小的拉杆箱),张大妈满口应承着,就把拉杆箱放在自己身边了。突然,一名三四岁的小男孩在距离张大妈四五米的地方奔跑着重重地摔倒了,接着就大哭起来,张大妈迅速跑过去将孩子抱起来,紧接着过来一名中年妇女将孩子抱过去,嘴里还连声说着“谢谢!”张大妈回头看,发现刚才在身边的拉杆箱不见了……报警后,车站派出所调取了候车室内的录像:是一戴大口罩的年轻女子在张大妈抱孩子的瞬间,快步走向拉杆箱拉起箱子就从候车室的出口走出去,接着很快就消失在站前广场密集的人流中不见了。车站派出所警察询问并记载了张大妈和拉杆箱所有人苏某的情况,并告知他们初步断定这是一起刑事案件,警方会积极破案。苏某和张大妈就丢失的拉杆箱及箱内物品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从本案所反映出的情况来看,张大妈和苏某之间成立的是一个无偿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保管人张大妈对无偿保管的苏某财产——拉杆箱的丢失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在本案中,保管人仅仅是在抱起跌倒孩子的瞬间就被人拉走了拉杆箱,这可以通过候车室内的监控录像证明,同时这也可以证明张大妈对拉杆箱的丢失是没有重大过失的。退一步说,即便可以认为有过错,也是轻微的而不属于是严重或者重大的,因而,依法张某对其保管的财物——拉杆箱的丢失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苏某在民警的解释下明白了这个道理,进而放弃了向张大妈的索赔。

  周玉文

[编辑: 王姝]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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