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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继承父母的农村房屋能否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2017年03月14日 11:06:37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廖春梅

  小姚早年参加工作后,一直是城市户口并居住在城市,父母则一直是农村户口并居住在农村。半年前,小姚父母先后去世,在农村留下房屋一栋。小姚作为父母的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该房屋后不久,村委会即找到小姚,说其对小姚继承房屋没有什么意见,但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是村里地,而小姚并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然也就没有资格使用,故小姚要么将房屋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么将房屋拆除,腾出宅基地交回给村委会,被小姚拒绝。那么小姚和村委会谁的行为合法?

  律师指点: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其无权剥夺小姚继承父母房屋后,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一方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也明确指出:公民的房屋,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同样表明:“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即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而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屋便当然地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正因为本案所涉房屋属于小姚父母的合法财产,而小姚父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姚作为父母的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其遗产房屋享有当然的继承权,决定了小姚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也获得了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换句话说,小姚虽然是城市户口,但并不能因此丧失对集体土地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

  另一方面,继承所得农村宅基地可以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对此作出了肯定性回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即小姚不仅有权获得宅基地使用证书,有关部门也有义务予以办理。这实际上也是对小姚继承父母房屋,继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认可。

  廖春梅

[编辑: 王姝]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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