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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发生车祸赔偿该由谁负责

2017年06月06日 10:00:44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几个月前的一个晚上,肖某因醉酒无法驾车,打电话叫来好友刘某无偿帮忙代驾。期间,刘某将在路边散步的宋某撞成重伤。宋某因此花去27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七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宋某的行走动态判断有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交强险不足以赔付,而刘某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宋某曾多次要求肖某担责,但却被肖某一再拒绝,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当时的小车使用人为刘某,故宋某只能找刘某索要。对于这样的情况肖某真的无需担责吗?

  律师指点:肖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无偿代驾不构成小车权属分离上看,车主肖某应为责任主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前提,是出现了机动车权属分离。在机动车权属分离的情况下,使用人对机动车具有独立的支配权或支配力,不仅能够直接、现实地支配机动车的一切运行活动,而且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地对机动车加以管理和控制。可在本案中,代驾人刘某与车主肖某同处一车,刘某虽是独立驾车,但其只是基于或不违背肖某的意愿而为之,并不享有对机动车的管理和控制权,仅仅是给肖某提供“帮助”,肖某仍然是小车的实际使用人和支配者、管理者。刘某充其量只是独立驾驶,而非独立支配。即肖某不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推卸责任。

  另一方面,从运行利益的享有上看,肖某同样属于责任主体。刘某为肖某代驾,是自愿无偿地为肖某提供劳务,即其虽然使用了小车但并没有获取任何利益,肖某才是代驾活动中的唯一受益者。换句话说,刘某之举对于肖某来说属于义务帮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正因为肖某不仅没有拒绝刘某帮工,甚至还主动要求刘某帮忙,且基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只是由于刘某对宋某的行走动态判断有误,意味着刘某虽然被交警部门认定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其对损害的造成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决定了肖某必须承担赔偿。

  颜梅生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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