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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都是仅凭借条起诉 为何一个赢了一个输了

2017年06月13日 14:56:22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在熟人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中,其中要有相当一部分是出借人以现金形式向借款人支付,而借款人以向出借人书写借条的方式来完成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但在事后因为归还借款发生纠纷后,借款人虽然承认自己确实书写了借条但实际上并没有收到借款,以双方没有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加以抗辩。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归还借款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法官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与否要考量的因素都有哪些?以下两个案件可见一斑。

  25万元借条法院不认可

  董某以25万元借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林某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林某抗辩称,25万元借条确实是出自自己之手,但并不是因为借贷关系的发生,而是由于双方发生婚外情关系后董某要求的补偿。写该借条的时间是在2015年11月5日,在此前半年里,董某为林某饭店的服务员,林某为饭店老板,双方发生了婚外情关系,后来,董某说自己怀孕了,要求林某娶她,林某不同意,董某开始说去找林某的妻子闹,还说要去公安局告林某强奸,没有办法,林某给了董某2万元现金,在董某的继续纠缠下,才写下了这张借条,董某取得借条后即离开了饭店。

  在庭审中,当法庭问及原告25万元的支付方式、来源及被告借款用途时,原告回答是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的,25万元是从做生意的表姐处借来的,被告说借款是要提高饭店档次,给饭店进行装修。当法庭要求原告提供其向其表姐借钱的具体情况时,原告没有提供。法庭还查明,借款之时,原告为被告饭店服务员,被告为饭店老板。原告借款之时才刚满19岁,是高中毕业后第一次到城里来工作,其每月工资1800元,原告父母均为农民,其父亲两年前发生车祸受伤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有一个弟弟正在读高中,近两年一直是被村里照顾的困难户。还查明,在借条记载日期的前后一段时间里,没有发现被告有需要大额金钱支出的记录;在借条记载日期的前一天有被告向原告的银行卡上存款1万元的记录。法院经审理认为,纵观本案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向原告借贷25万元的事实达不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万元借条获法院支持

  原告田某手持3万元借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孙某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被告孙某辩称,3万元借条确实是自己所写,但实际上并没有拿到借款。当时确实是提出向原告借款了,原告让孙某先写好借条然后要拿给其老婆看,待取得其老婆同意后,由其老婆向孙某打款。后来原告说其老婆不同意借,孙某就又从其他朋友手中借了2万元,因为当时忙于饭店的装修和开张,也就没有把此事放在心上,事情就这么过去了。

  在庭审中,当法庭问及原告3万元的支付方式、来源及被告借款用途时,原告回答是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的,地点就在自己酒店的办公室里;3万元就是从酒店当天的营业款中拿出来的,因为酒店生意好时每天都能收四五万元现金,田某那天收了近4万元现金,因为要出借,所以那天就没有去银行存钱,不然平常收入这么多钱时,一般是留出1万元作为第二天的购物款,其余都存到银行;被告借款是说他开饭店要进行装修、购买开饭店的用具等。

  法庭还查明,在2016年3月10日借条书写日的前一年被告一直是原告酒店的厨师,双方关系比较融洽,2016年3月10日借条书写这一天原告确实没有银行存款记录,而在此之前和之后几十天原告都有在每日下午四五时去银行存款1万~5万元不等的记录,在借条记载的日期前后,被告确实在装修自己的饭店并在两个月后开张。法院经审理认为,纵观本案具体情况,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因而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就应当证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并且向被告支付了借条上记载的借款数额。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当原告手中仅有借条并称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借款,而且被告承认借条是其所写,但实际上没有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借贷关系能否认定,即原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对法院来说也是一个难题。换句话说,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相关事实,如果认为借款存在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认为达到了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则要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反之,如果认为借款存在的事实达不到高度可能性的,即认为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手中仅有借条且称是现金支付,而被告不承认有支付的情况下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说难其实也不难,关键还是一个对常情常理的正确把握和认定问题。在上述案例一中,原告凭被告书写的25万元借条要求归还25万元借款及利息,首先是原告的出借能力就明显不符合常情常理,因为其本人只有19岁,上班仅有半年,每月工资仅1800元,其家庭也比较困难。其次是借款前后的情况也不符合常情常理,被告在借款之前的一天还向原告的银行卡上存入1万元,被告在此期间也没有发生大额用钱的地方,有必要向原告借款吗?第三是原告在诉讼中的表现也不符合常情常理,原告说这25万元是向其表姐借的,却没有找其表姐来法庭作证,等等。原告的这一系列情况,作为一名正常人,是不会认为和相信这个借款的发生有高度可能性的。而在第二个案例中,原告作为酒店的老板自然是有出借这3万元的能力,而且在借款的这一天,原告也确实没有去银行存款的记录,而在这一天的前后几十天却都有;在借款之日的前后被告确实也有存在大额款项支出的需要;原、被告之间在借款之前关系比较融洽,这就存在着借贷关系发生的高度可能性,等等。上述情况都是比较符合常情常理的。更重要的是,被告说自己只写了借条而没有收到借款却从没有向原告讨要过,这就明显不符合常情常理了。总之,从第二个案例的情况看,作为一名正常人,一般都会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是有高度可能性的。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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