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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先预付了利息,本金该怎么算

2017年06月13日 14:58:29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在日常民间借贷中,常会遇到“砍头息”的现象,就是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与实际收到的借款不一致。

  日前,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张某夫妇归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2.1万多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陈某、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5年12月底,张某夫妇因资金周转需要,经陈某、吕某担保,向孙某借款30万元。张某夫妇向孙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2.5%,但未约定借款期限。

  之后,张某夫妇归还孙某借款本金15万元,剩余借款15万元经多次催讨仅支付部分利息,尚欠108226元及利息,而作为中间人,陈某、吕某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2017年5月,孙某将张某夫妇、陈某、吕某告至三门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夫妇归还借款本金108226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陈某、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夫妇辩称,借款30万元属实,但当天还了6.85万元,且借款期限一个月过后,张某从2015年7月起至2016年1月已向孙某支付本息共计6.85万元。

  而陈某、吕某也辩称,两人为张某夫妇担保向原告的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是为了还贷款,该笔借款已过担保期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借款本金金额到底为多少?陈某、吕某的抗辩主张是否成立?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三门县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该借款实际出借金额为23.15万元。

  借款后,张某又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至2015年7月,张某夫妇尚欠借款本金为8.15万元。而后,张某又于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陆续归还借款6.85万元。

  根据自然给付原则及先扣息后付本原则,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按借条约定月利率2.5%支付利息,每次还款按先扣息后付本方式计算,该期间张某夫妇共归还借款利息8969元、借款本金59531元,截至2016年1月,张某夫妇尚欠借款本金21969元。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以免除。

  而在连带共同保证中,由于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

  对那些未被选择承担责任的共同保证人来说,债权人向保证人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应当视为债权人已向其主张了权利。

  本案中,孙某已于2015年10~11月期间,曾向陈某和吕某提出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说明其已在6个月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两人对孙某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朱曙光毛林飞谢书存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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