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生产公司与某餐饮公司多年来保持着友好合作的关系,前不久却发生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生产公司将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付清货款。生产公司诉称,餐饮公司多次从自己公司购买托盘、餐具、厨具等用品用于经营使用,其间发生货款共计8万元。生产公司表示,以往餐饮公司都是按时支付货款,偶尔延迟几天也很快就付清,可是这次却迟迟不给付这笔货款,当催要时,餐饮公司的负责人也是百般推脱,最后干脆不接电话。生产公司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起诉,要求判令餐饮公司给付货款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生产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发票签收单、供货清单等相关证据。餐饮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未提供答辩和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餐饮公司在收到生产公司货物后没有及时与原告进行结算,侵害了生产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实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付生产公司货款。餐饮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依法缺席审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餐饮公司自己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给付生产公司货款8万元。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面临什么处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供货清单”等能否成为买卖合同存在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拒不到庭”能逃避法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不参加庭审活动,不但不能逃避法律责任,而且还将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各项法律规定的权利。
吕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