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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被认借贷关系 一审不认,二审确认

2017年07月18日 09:40:24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现代金融工具的不断普及,给民间借贷提供了便利与安全,许多当事人会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来完成双方的借贷业务。可是,当债权人仅凭银行转账回单主张权利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台州市中级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认定上诉人毛先生(一审原告)与被上诉人郭女士(一审被告)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终审判决撤销对该案的一审判决。

  一审:仅有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据毛先生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介绍,家住临海市古城街道的毛先生,与来自河北省邯郸市从事经商的郭女士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21日,郭女士因周转资金所需,急向毛先生借款20万元,同日,毛先生从其工商银行的网银账户转账至郭女士的银行账户20万元。因当时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事项,故毛先生在多次向郭女士催讨未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11日向临海市法院提起诉讼,以原告的身份请求判令被告郭女士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

  为证明双方借贷的事实,毛先生向法院依法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但使原本以为在庭审中有把握胜诉的毛先生没有一丝预料的是,他提供的这份仅有的诉讼证据的证明力没有被法院认定,也就是说此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为借款。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毛先生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能直接认定发生于转账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即为借款关系,原告毛先生仍应当继续举证证明其与被告郭女士之间达成借贷合意的事实。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于2016年11月上旬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毛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0元,由原告毛先生负担。

  二审:转账交付借款,双方借贷事实清楚

  毛先生提起上诉。今年3月27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予以立案。上诉人毛先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郭女士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理由和事实是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提交了银行的转账凭证以及账号所有人的证明,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被上诉人郭女士未提交相应的抗辩证据,因此,上诉人不需要再就该案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承担举证责任。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近日,台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为上诉人毛先生通过银行账户向被上诉人郭女士转账20万元,事实清楚,有银行转账回单予以证明。上诉人凭此主张被上诉人向其借款20万元,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被上诉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文书后,既未答辩与举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举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有关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毛先生与被上诉人郭女士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应及时归还借款。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仍应举证,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不当。故台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被上诉人郭女士向上诉人毛先生偿还人民币2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相应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合计人民币8600元,由被上诉人郭女士负担。

  朱来华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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