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的母亲70多岁,由于是独自居住,行动不便,还患有高血压等病,杜先生就从家政公司请来一位徐姓保姆照顾老母亲的饮食起居。徐某刚来时,老人家尚能自己吃饭,在他人的搀扶下也能走路。可徐某来1个月后,杜先生发现老母亲的状态每况愈下,不仅卧床不起,身上还经常出现淤青,就怀疑是被徐某折磨,于是就安装了监控。安装监控的第二天,杜先生就看到徐某大声叫嚷、殴打他母亲的画面。次日,杜先生旁敲侧击地提醒徐某“要对老人多些耐心”,徐某当面表示一定好好对待老人。后来,杜先生出差在外近10天,心里一直惦记着老母亲,因此回来后就迫不及待查看监控,视频显示,徐某每天都对老母亲进行虐待,包括大声训斥、辱骂、推搡、拍打、扇耳光等,杜先生颇为震惊。像杜先生这样的情况,他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徐某?
律师分析:杜先生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监控视频,请求公安机关以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对其立案侦查。
《刑法修正案(九)》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该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所谓看护,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进行护理和照料。
这里的“虐待”,是指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殴打、捆绑、谩骂、恐吓、冻饿、强制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以及不进行必要的看护、救助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折磨、摧残的行为。就虐待的时间而言,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的特点,偶尔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实施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虐待患病者、残疾者,先后虐待多人引起公愤,造成被害人精神抑郁等。
本案中,保姆徐某接受杜先生的雇佣,负责其老母亲的饮食起居,她本应基于合同关系,认真履行看护职责,却利用看护老人的便利,故意虐待杜先生患病母亲,而且次数较多,导致老人家的身体每况愈下,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另外,根据规定,如果行为人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造成其重伤、死亡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