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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欺诈发行最高刑期改为无期         

把火柴棍变成大棒,甚至利剑。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的议案
2018年03月09日 16:29:42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尚铮

  欺诈发行违法成本低,导致这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一直受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当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

  据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领衔提出“关于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议案”,建议将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并相应提升罚金额度。

  王建军表示,近年来证监会系统在稽查执法上下了很大功夫,无论是处罚的案件数抑或处罚的金额数,都是历史新高,但还没办法根除的原因就在于犯罪的制度性成本太低了。

  王建军认为,现行刑法将欺诈发行罪归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范畴,归类不够准确,对欺诈发行范围只限于股票和债券,规定的最高刑期仅为5年,最高罚金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适用范围偏窄,刑期配置偏低,罚金显著轻微。与此同时,行政处罚难以填补刑罚力度不足的缺失。而横向对比境外的相关规定,关于该罪的刑事处罚通常都较为严厉。

  对此,他认为,加重资本市场犯罪刑罚力度是十分紧迫的。这既是为注册制改革、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做好铺垫,同时也是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有效举措之一。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屡禁不止且有逐渐增多趋势。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该罪危害性质认识不足、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制约了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和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对此,王建军建议,将该罪的犯罪类型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并将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同时提高犯罪刑期,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相应地提升罚金额度。

  王建军还建议,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亦要承担相应罚金,从而保持自然人处罚的一致性。

  王建军指出,欺诈发行,欺诈的对象是动辄几十万的社会公众,但受到损失的不仅仅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它潜在的更大影响是提高了直接融资的制度成本,也制约了我国证券发行的市场改革。

  “监管部门不能容忍造假,入口出事了,制度上就要就此完善,这种制度上的完善,相当于给市场开了一副药。另一个,企业欺诈反映的是另一种类型的欺诈,我们就又得完善一次,再给市场开一副药。因为市场有各种各样的企业,我们完善制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这个市场开各种各样的药。对未来要进入这个市场的企业来说,这些药都得服上,但这么多药吃下去,对企业影响也很大。所以为什么现在说上市困难,其实是因为后端处罚不严。光靠前端审核‘拦住’是非常艰难的。”王建军表示。

  王建军还就加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处罚程度打了个比方,“要把火柴棍变成大棒,甚至变成利剑,这样才有可能为前端的注册制改革、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做好铺垫。这也是推进注册制改革中‘创造条件’的内容之一。”

  尚铮

[编辑: 王姝]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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