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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单一股东持股上限降至1/3

2018年03月09日 16:29:42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傅苏颖

  保监会3月7日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影响划分为四类股东:财务一类、财务二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同时将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降至1/3。《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办法》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将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控制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的合计不得超过两家。关于持股年限,规定了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二类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一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目的在于防止投资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险主业经营。

  另外,《办法》还明确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着力解决资本不实、虚假出资等问题。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傅苏颖

[编辑: 王姝]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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