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日前对《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涉及扩展支持范围、放宽发放对象、优化操作流程、加大高层次人才扶持力度、加强监管督查五个方面。
其中,创新券支持范围拓展到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专利权评估等。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市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发放对象由此前的“在市本级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放宽到“在市级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同时,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在扶持期内申请创新券,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特优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2万元和8万元创新券额度。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等处理;依据有关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的,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通讯员祝雨萧本报记者潘兴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