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医保方面的法规进入征求意见期,医保基金监管、惩治欺诈骗保将更加有法可依。4月11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
在《征求意见稿》中,医疗保障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专项基金;此外,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也依照本条例执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含可单独执业的助理执业医师)及药师、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提供医疗保障医药服务,均不得伪造变造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药品和医疗器械出入库记录、财务账目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参保人个人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持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就诊、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
对于骗保的个人,若将医疗保障凭证出租出借骗保的,将暂停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视情节严重程度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若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例等骗保,将暂停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处违法数额5倍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