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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险将迎新规 “好”公司有望获更多赛道

2021年01月08日 12:18:54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冷翠华

  本报记者 冷翠华

  继去年12月14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之后,银保监会1月6日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细化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监管。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前端强化险企的经营资质,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等,在后端则要求险企进行专属管理并定期回溯,且要求总精算师担责,可以说对险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了较高要求,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该市场的发展。

  多险企不完全符合要求

  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险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了整体规定,强调持牌经营原则,划定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并对互联网保险营销等行为进行规范。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则是专门针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细化规定,不仅在前端明确了险企的经营资质,而且在后端也要求定期进行回溯,并压实总精算师的责任,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人身险的经营门槛,一是连续4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二是连续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三是人身险公司连续4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4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四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不具备以上能力的公司将无缘该项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将无缘申请审批或备案互联网健康险(除护理险)专属产品。同时,如果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则需要满足更多要求,如,连续4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4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连续4个季度(或两年内6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等。这也就意味着资质优秀的“好”公司将获得更多的赛道。

  “根据2019年第四季度到2020年前3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评级结果,当前网销定期重疾险和定期寿险比较热门的保险公司有较多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需要进行整改,头部公司基本符合要求。”某头部券商分析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互联网人身险新规更利好头部险企。不过,根据《征求意见稿》,监管机构给了较长的过渡期,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险企需在2022年1月1日前符合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各项要求。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表示,互联网与中长期人身险的结合程度还较低,市场潜力较大,所以从供给侧推动发展。这些产品的保费和责任金额更大、金融属性更强,其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中更容易传播和放大,一些产品条款更复杂,所以面临更大的偿付能力和消费者保护的风险。借鉴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过快增长、后经整顿的“前车之鉴”,互联网人身险发展中要先立好规矩,资质好的企业优先获得发展机遇。

  产品专属管理并定期回溯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实现了较快发展。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19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近2700亿元,同比增长42.8%。其中,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为1857.7亿元,同比增长55.7%。2020年上半年,共有59家险企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394.4亿元,同比增长12.2%,保持平稳。

  随着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增多,市场规模越来越大,管好该项业务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互联网保险产品进行专属管理。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其他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也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银保监会还强调,互联网专属保险产品应体现该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险企拼费用,倒逼其优化费用结构,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降低成本,让利消费者。”某人身险公司互联网业务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道。

  在后端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每个季度末的回溯应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措施调整和报告。同时,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回溯承担直接责任。“压实公司责任,压实负责人的责任,都意味着监管力度的加强。”上述人身险公司互联网业务负责人表示。

  王向楠表示,从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及此次征求意见的互联网人身险新规来看,监管机构对险企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对业务规范性要求进一步提高,短期内会限制部分险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促使其提升财务、公司治理和综合风险管理水平;长期看,这将优化互联网人身险的经营环境,促进险企积极且稳健地创新产品,进入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新阶段。

[编辑: 王姝]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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