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授权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各金融监管局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评估,在“接得住、管得好”的前提下,将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变更、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部分变更及人员任职等4类报告事项的监管层级下放至金融监管支局。金融监管支局承接相关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后,一并负责与之相应的许可证制发与管理。
一、政策出台的时代背景与核心意义
本次《通知》的正式发布,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四级垂管体系的关键举措,是进一步释放基层监管效能,强化基层监管实用性的重要突破。从2024年4月县域监管支局统一挂牌至今,“总局-省局-分局-支局”四级架构已实现有效运转,此次事权下放正是对垂管体系功能的精准补位,充分契合支局贴近市场一线的特点。在当前银行业保险业分支机构基数庞大、县域金融服务网络持续下沉的大背景下,单单依靠省局集中监管难以满足“因地制宜”的监管需求。此次调整事项均具有风险属性较低但频次较高的特点,这些事项若全部集中于省、市局,既占用上层监管资源,也不利于基层监管及时响应。
此次《通知》内容的主旨就是要建立“分层分类、权责对等”的行业监管体系。一方面要达到省、市两级监管资源的有效整合利用,另一方面充分激发县域支局的“贴身监管”功效,让县域支局借以地缘优势能够对辖区内的法人机构、分支网点的日常动向进行监测,强化监管“精、细、快”性质。特别是针对辖区内的农村中小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基层金融单位,其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变更,法人、员工人员等事项办理直接影响到辖区内的金融服务质量和效果,在把相关职能事项交由支局承接后,一方面强化了辖区营业场所的市场准入治理,另一方面提升了基层机构的减负提效,契合“放管服”简政放权的政策意图。系统内部形成了“高风险事项归口集中监管、低风险事项归口属地监管”的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现了“权责下放不等于监管弱化”的基本准绳。
二、政策设计的核心亮点与创新突破?
(一)精准界定下放范围,体现“风险为本”导向?
根据《通知》下放事项的选取方向可以看出,两项许可事项主要为常态化的变更项目,并不包含注册资本、业务范围、高管变更等核心业务的风险因素;下放的四类报告事项主要集中在机构的变更、变更相关人等基础信息和中低层级高管人员任职方面,这样就避免了高风险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后可能会造成的监管真空,也允许支局可以“接得住”,支局可以在地方按照规定进行审慎履职。进一步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排除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同一场所内变更办公住所面积的行政许可事项,而且明确了农村中小银行法人机构因房屋修缮、扩面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不得超过半年,更加充分体现了科学审慎的政策把控,而不是简单的权力下放。
(二)强化权责对等,构建闭环监管机制?
监管支局办理许可证制发和管理的事权承接,落实“审批-发证-监管”的权责统一,解决了传统分级监管中的“权责分离”的问题,防止了“审批由上级局完成、监管却由下级局来负责”的权责不清现象,有利于形成监管链条的完整性;“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充分研究”,强调了弹性空间,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因地制宜地适当下放,满足了东部经济强省县域和中西部一般县市在监管能力上的差别,坚守“管得好”的原则和底线。
(三)动态调整机制,兼顾稳定性与灵活性?
《通知》同步提出“动态调整下放事权的运行状态”,说明在一定程度上要审慎地监管金融“放管服”的实施。“由于金融监管环境存在动态变化的可能性,下放事权的对象可能存在根据区域经济金融发展需求或者机构的金融风险监管需求动态调整的可能性,及时的纠正下放事权管理中存在的失当现象,才能真正保障服务地方经济、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因为这是该措施的一个最终目标。另一方面,这也可以看作是金融监管总局近些年提出的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监管”取得的一些阶段性成果之一,这为后期通过信息化大数据进行事权监管提供了一定经验。?”?
本次行政许可事权的下放,是金融监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四级垂管体系的关键举措,其内在意义是通过监管层级的优化调整,实现“效率提升”与“监管优化”的协调统一。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需牢牢守住“能力适配、协同高效、风险可控”三大底线,通过精准赋能、机制创新和严格监督,充分发挥基层监管的“贴身优势”,让强监管更具穿透力,让优服务更具便利性,为金融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作者 温州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周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