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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探索 | 筑牢风险缓冲基石,迈向稳健经营新阶段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解读
2025年12月29日 16:05:25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王飞雪

  2025年8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实施修订十年之久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后文简称新规)。这次制度调整正处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经历深刻变革、保险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非简单条文更新性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基础性制度得以完善。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作为《保险法》框架下核心监管机制之一的资本保证金制度,其设立初衷在于确保清算状态下保险公司具备特定债务清偿资金,这一制度正是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的重要屏障。

  原银保监会重组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后,原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难以满足当前监管实践需求,新规的制定与颁布存在必然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权责体系的规范化运作要求得到满足,此为第一重动因所在。市场发展进程的动态演变构成第二重推动力,过去十年间保险业规模呈现扩张趋势,机构数量持续增长,业务复杂度日益提升。资本保证金安全性保障需求与流动性管理标准随之强化,监管规则适应性调整显得尤为迫切。

  最后,新规体现了监管理念的持续优化,在坚持“足额、安全、稳定”核心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监管边界,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推动监管资源更聚焦于事中事后监督。

  二、“新规”的变化

  (一)监管标准升级,筑牢安全存放基础

  1.存放银行准入标准从严化设置,风险防控效能获得提升。资质审核体系迎来重大变革,首先净资产指标门槛上浮,由原先200亿元跃升至300亿元。实力雄厚型金融机构被筛选作为合格存放主体。其次废除银行类型限制,"国有商业银行"等传统分类标签不再适用。财务稳健性维度(涵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核心指标)成为考量的重心所在。监管理念由"身份导向"向"质量导向"转变,市场化运作原则藉此获得更好贯彻。

  2.存放地点表述更精准。将“存放在……指定银行”修改为“存放在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在……的机构”,表述更加严谨,强调了必须是符合资质商业银行的当地分支机构,避免了执行中的歧义。

  3.资本保证金形式实现扩容。在既有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基础之外,大额存单这一新型金融工具被正式纳入合格存放形式范畴。保险公司在资金安全性得以保障的前提下,资产配置选择呈现出多元化态势,潜在收益性亦获得提升可能,资金管理灵活度由此得到增强。

  (二)管理流程优化,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1.“备案制”改为“报告制”,监管重心后移。这是本次修订在程序上的核心变化。旧规要求对资本保证金的提存、转存等处置行为进行“事后备案”,且“未经备案不认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新规则将“备案”全部调整为“事后报告”,并明确公司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这一变化大幅简化了行政管理流程,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备案转向事中事后监督和违规查处,真正压实了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主体的第一责任。

  2.保证金续存要求更加明确,体现合规性。新规第十条第二款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在资本保证金到期后及时在原存放银行续存或转存至符合规定的其他商业银行。”旧规中关于到期后续操作的模糊性表述由此获得填补,管理疏漏导致的资本保证金断档风险得以有效规避。该条款修订显著强化了资本保证金管理的持续性与主动性要求。

  3.存款金额门槛上调,适应行业发展。将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最低金额从人民币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将触发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的增资门槛从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门槛的上调,与保险行业资本规模普遍增长的现状相适应,有助于提高单笔存款的管理效率和议价能力。

  (三)权责界定与监管威慑更加清晰

  1.存单背书条款增加例外情形。新规第十六条对存放银行的背书要求增加了一句关键除外条款:“除存放银行不符合监管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外”。这使得在存放银行自身出现重大风险时,保险公司要求转存的行为具备了合同依据,避免了因旧版背书绝对化而可能产生的操作障碍,平衡了安全性与必要灵活性。

  2.监管处罚依据直接明确。旧规第二十六条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化。新规第二十四条则明确“依据《保险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直接链接至《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条款,大幅提升了监管措施的法律威慑力和执行力,明确了违规的严重后果。

  三、保险公司未来展望

  新规的落地实施,意味着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将进入一个更加规范、透明且责任分明的新周期。

  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当务之急是按照新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首先,公司需立即根据新规的资质要求,重新评估资本金存放银行是否完全符合净资产300亿及以上等新标准。其次要做的工作是及时更新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与存放银行的协议文本,新版背书条款的应用尤显关键。

  从长远看,新监管规定的实施将促使保险机构提升资本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其主动性亦随之增强。"报告制"模式下操作自主权扩大化的同时,机构自身管理责任同步加重。保险公司需建立强有力的内部控制流程,确保从存款账户开立环节开始,贯穿币种选定、期限配置、到期后续存或转存操作直至事后报告阶段的全过程都能做到无缝衔接、合规无误。

  从行业生态看,新规通过提高存放银行门槛,客观上引导保险资金向经营更稳健、风控更完善的大型商业银行集中,这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隔离。同时,“安全、稳定”原则的再次强调与处罚的硬化,将持续警示行业坚守底线,将偿付能力保障落到实处。

      (作者:王飞雪,温州理工学院副教授)

[编辑: 王姝]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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