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即日开始实施。作为对2008年《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全面修订升级,《办法》的出台紧扣“十五五”规划“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战略目标,精准对接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部署要求,为商业银行支持产业整合提供明确操作指引,为培育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金融动能。
一、政策背景:适配经济转型需求,破解传统监管瓶颈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新旧动能转换关键期,一方面,传统产业需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去产能、提质效,新兴产业需借助参股并购加速技术迭代与生态构建;另一方面,2008年版《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已难以适配当前市场需求,存在适用范围窄、贷款比例与期限限制严等问题,制约了金融对产业并购的支持力度。本次《办法》的印发,从并购贷款政策端对资金供给的渠道进行了拓宽,有利于缓解并购主体资金压力,推动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金融保障。
二、政策核心内容解析:多维突破,构建产业适配型监管框架
1.拓宽适用范围,覆盖多元并购需求
首次将参股型并购纳入支持范畴,不再局限于传统控制型并购,允许并购贷款用于企业通过参股实现行业整合、技术协同的交易,适配新兴产业“轻控股、重协同”的发展特点,如科技企业通过参股获取核心技术授权、传统制造业通过参股布局上下游生态等场景,精准契合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培育新动能”的要求,助力“十五五”时期产业创新工程落地。
2.优化贷款条件,提升融资支持力度
针对并购交易“规模大、周期长”的特征,将控制型并购贷款占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50%提高至70%,贷款最长期限从5年延长至10年;为参股型并购贷款占交易价款比例设置60%的高上限,贷款最长期限可达7年,大幅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这一调整尤其利好重资产行业整合(如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跨区域并购项目,与“十五五”规划“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目标高度契合,为产业长期整合提供资金保障。
3.强化风险管控,聚焦偿债能力核心
突出“借款主体资质+并购交易合理性”双重审查,要求银行重点评估并购方现金流稳定性、协同效应实现可能性和并购交易背景真实性。同时,在《办法》的答记者问中,明确存量业务过渡安排,对不符合新规展业资质的银行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避免“处置风险的风险”,遵循“十五五”规划“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原则,在释放政策红利的同时筑牢风险底线。
三、政策与2008年《指引》的主要变化对比:制度创新适配时代需求
本次《办法》对2008年《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更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在适用范围上,《办法》将适用的并购类型从原先的仅支持控制型并购拓展到了同时支持控制型并购与参股型并购;在贷款比例上限方面,《办法》将并购贷款占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50%提升至控制型并购贷款占比不超过70%,参股型不超过60%;在贷款最长期限上,《办法》将最长不超过5年的要求延长至控制型不超过10年,参股型不超过7年;风险审查侧重上,《办法》突出了对并购方偿债能力、现金流稳定性、协同效应评估及交易真实性的审查要求。上述调整总体围绕“维稳、扩面、提质、增效”四个方面进行,延续了金融监管机构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改革思路。
四、政策实施:多主体视角下的机遇与挑战
1.业务扩容倒逼银行转型
政策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提高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为银行业打开新的业务增长空间。银行业可结合资本市场“1+6”改革等创新举措,在尤其高端制造、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形成“信贷+投行”的综合服务模式,提升客户粘性与收益水平的同时为服务实体经济贡献金融力量。但银行自身面临的挑战也不容忽视。除了需在短期内完成制度修订、系统升级与人员培训外,银行业还需加速探索适配参股型并购的估值模型,以适应参股型并购多涉及轻资产科技企业,标的估值依赖无形资产与协同效应的市场需求。同时,银行还需要预留空间为未来证监会推出的“再融资储架发行”等资本市场创新做出适配,提升构建“信贷+投行”的综合服务能力,总体转型需要时间。
2.大浪淘沙加速行业整合
《办法》的政策支持为产业并购提供了更加充足的资金支持,业内龙头等行业强者将可以更从容地围绕主责主业整合资源,富有活力与创造力的行业新星将更有机会从同级别竞争中脱颖而出,后进产能将加速被淘汰,国有资产地位得到巩固。另外,行业并购方需加快适应银行审查逻辑从“合规与抵押”向“偿债能力、协同效应”的转变,提前梳理项目现金流、可行性研究等核心逻辑,以避免融资磨合成本上升;参股型融资渠道拓宽后,需要并购方重塑风险认知,警惕不够成熟的决策冒进,行业内资源错配风险上升。
3.协同赋能产业整合
《办法》与证监会“并购六条”等政策形成顶层协同,打通金融与资本市场通道,既以资金赋能产业整合,又通过差异化风控与市场化监管配合形成跨部门合力。但参股型并购买卖结构复杂、资金流向隐蔽,尤其跨境并购涉及多国家、多部门监管,对穿透式监管能力与数据共享效率提出极高要求,在协同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此外,并购贷款与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配套政策联动不足,相关激励措施暂时缺失,既增加了监管政策的执行难度,也可能影响政策激励产业资本参与并购的效果。
(作者:徐兴雷,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