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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在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中做好 “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

2025年08月19日 09:56:11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郑晓青

  随着金融市场逐渐成熟,个人消费者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历程中,对金融的需求更加多元化。传统的储蓄和贷款在消费者心中的权重不断减小,理财、保险、投资等多种金融产品更加受到消费者亲睐。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消费纠纷频发,处处存在隐性收费、虚假宣传等乱象。为此,金融监管总局于7月11日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规范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办法》首次全面、系统地统一了银行、保险、信托、理财等全金融业态以及金融产品销售中全流程的适当性管理规则,填补了长期以来的监管空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新规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更加完善,体系更为系统。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的目的是建立特定的匹配机制,连好“产品—投资者”信息线,确保金融产品是投资者的真实需求,例如,在金融产品销售时,要全面考虑投资者的金融经验、投资目标、风险承受等综合因素,避免金融机构利用“信息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出于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办法》在规定和体系上需兼具全面性和可操作性,在金融产品销售全流程中,做好投资者专业程度区分,根据程度不同提出适当性管理要求,同时对产品的不同属性特征也做了相应的规范。有效解决规定笼统、分散,全面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存在不足的问题。

  (二)明确操作“红线”,严禁不当操纵。《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增了一项禁止性规定“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禁止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在实践中,金融机构要搭建好产品和客户之间的桥梁,熟悉产品、了解客户,准确如实传达业绩数据、历史收益等,并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有需求的客户。同时,要根据客户的自身情况做好产品的风险提示。

  (三)划分产品风险等级,实现动态管理。《办法》根据金融产品属性特征提出针对性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对不同产品做好风险等级划分并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核心是要求金融机构知悉产品、认识客户、了解风险。加强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充分考虑其风险承受能力估,及时对其适合购买或者交易的产品作出判断,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四)落实落细适当性管理工作,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办法》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处罚条款,规定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一方面,制度具有刚硬性,改变了整改为主的监管惯性。明确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且条款明确了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制度具有强制性,改变了缺乏标准化的行为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并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适当性管理要做到依据充足、标准统一、方法可执行。

  二、新规的价值解读

  金融机构自觉承担管理适当性主体责任,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坚持在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中做好“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加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充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其价值体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遵循分类保护的理念。《办法》通过一系列安排实现对普通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并且特别重视强化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如针对65岁以上高龄客户,在销售高风险产品会增设强化告知、延长考虑期、设置“冷静期”等额外程序。

  (二)优化消费者投资决策。《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金融机构介绍产品时,要结合多维度数据,关注完整历史业绩。引导投资者应关注不同收益率计算的底层逻辑,理解不同收益率的优缺点,结合综合因素,优化投资结构。

  (三)长期利好行业健康发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的标准更加统一,符合精细化管理要求。在现阶段,金融机构为落实《办法》不可避免地会加大金融机构推进产品适当性管理时的投入成本,包括系统改造成本、人工成本和合规成本等。但从长远看,系统化、精细化的管理有助于减少金融纠纷,增强市场信任,促进行业长期高质量发展。

  三、建议及措施

  (一)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性建设。银行、证券、保险等相关领域的行业自律组织自觉建立完善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重点细化具体操作标准和流程,为风险匹配、信息披露、留痕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制定统一标准。同时,推动相关自律组织建立覆盖全流程、常态化的自律监督机制,对会员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情况的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

  (二)实施穿透式监督。融合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手段,重点关注金融机构在风险评级科学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准确性、匹配过程的合理性、销售行为的规范性等方面是否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下发风险提示、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督促全行业切实提高适当性管理的精细化、标准化和常态化水平。

  (三)深化金融消费者教育与保护。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及消费者组织协同合作,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通过官方平台、主流媒体、线下活动等多种渠道,发布金融知识普及材料、典型案例风险提示和投资警示,重点讲解不同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适当性匹配原则、识别销售误导的方法等,着力培育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和基本的风险识别、自我保护能力。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现代管理学院副教授  郑晓青)

[编辑: 杨柳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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