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高死亡伤残责任限额、确定事故预防资金占总保费的比例,系列量化指标的变化背后是我国安全生产治理逻辑上的重大转变。近期,应急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修订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继2021年《安全生产法》将高危行业投保责任险从“鼓励”转为“强制”。新《办法》在保障额度、保障范围等方面实现了提升拓展,还新增设了“事故预防服务”专章,引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回归本质职能,即由事后的经济补偿性转变为事前的风险防范性。新《办法》明确提出保险保障要覆盖企业全部从业人员,无论工种、岗位都必须同额同保。相比于旧版办法,此次修订基于实践发现的制度短板,通过精准设计、补足跃升,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正发生深刻变化。
挣脱赔付旧枷锁,构筑预防新体系
新《办法》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作为直接法律根据,并借鉴近些年的探索实践成果,着重针对参保范围漏洞、防预服务流于形式、保险与风险管理相脱钩等方面问题,通过七个部门协同联动,发挥制度作用。在保障能力方面,将全国最低死亡伤残责任限额由过去的每人30万元提升到每人不低于40万元;在覆盖范围上,《办法》首次将“全员覆盖”的制度要求引入其中,把从业者的安全保护站在了首要地位。
巧用数字新引擎,驱动风险智防控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信息壁垒和风险评估难两大现实问题,新《办法》将数字化赋能作为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一是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的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服务机构行为的过程监督和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审核;二是指导保险行业组织搭建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分析承保、理赔、预防服务等相关数据,为科学风险定价、精准监管决策制定提供依据支撑;三是保险机构要加大自身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服务管理的标准流程,推进全口径的预防服务全流程的数据、费用台账和服务档案的统一收集,做好可追溯的服务管理台账等工作。
汇聚治理同心力,织就安全共治网
安全生产风险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等特点,单靠单一主体难以解决,新《办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负责、社会参与”总体思路,对应急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职责进行了细化分工,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常设化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对于集团型企业监管难问题,明确分支机构由所在地市以上部门直接监管,从根本上解决“管不到、管不细”的问题。在事故预防服务专业性方面,新《办法》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或合作设立技术服务公司等形式,与一批优秀技术服务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形成“保险+技术”精准风控合力。
筑牢制度压舱石,护航发展稳航行
针对保险条款不统一而导致的纠纷问题,新《办法》规定必须制定及推行全国统一的行业示范条款,禁止保险机构通过订立约定书的形式修改示范条款的重要内容,从而保障市场的公平正义以及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费率浮动的杠杆作用,实行“基准费率+浮动费率”模式,由省级层面确定各行业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并对其进行周期性的修订,企业安全生产历史业绩、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决定“浮动费率”,促进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理赔流程进一步优化,推出重大事故快速赔付、预付赔款等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理赔的时效性、民生性。
此次新的《办法》正式颁布,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升级版,我国将逐渐实现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的转变。通过制度设计完善与多方力量协同,推动形成安全风险管控的新模式,为我国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温州理工学院副教授 王飞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