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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探索 | 多维升级全域管控,筑牢虚拟货币风险防范处置防线

2026年03月11日 10:04:18 来源: 作者:郑晓青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自2026年2月6日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发布的相关虚拟货币监管通知同时废止。此次《通知》的核心突破,是在延续境内业务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并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纳入监管框架,并对稳定币、跨境业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强化“刑行”协同,监管体系更趋完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虚拟资产的监管进入了一个覆盖领域更广、规则体系更细的新阶段。

  一、明确业务本质,虚拟货币与违规RWA代币化均非法

  本次通知首先清晰界定了虚拟货币和RWA的业务属性,明确监管底线。文件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境内开展的各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包括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交易、为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等,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禁止并依法取缔。首次将稳定币纳入虚拟货币范畴,强调其因变相履行法定货币功能、事关国家货币主权,境内外任何主体未经批准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对于RWA代币化,文件首次明确定义,将其定性为通过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技术转化实体资产权益的发行交易行为,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模式,境内开展相关活动及提供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原则上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仅经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除外。同时,文件明确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持续推进“挖矿”整治,严禁新增项目及矿机境内销售服务。

  二、全域防控筑墙,构建“刑行结合”的监管体系

  《通知》着力打造全域覆盖、跨境贯通的监管体系,将刑事兜底与行政管控同步抓实,构建全链条、强震慑的监管格局。刑事层面,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对明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撑、支付结算、营销导流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续推动公检法协同执法机制建设。行政层面,重申境内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矿机销售等行为的非法性,从源头强化市场准入管控,明确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虚拟货币”“RWA”“稳定币”等字样。同时明确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为相关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等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营销宣传等支持。

  三、严防跨境延伸,封堵“出海绕监管”漏洞

  针对虚拟货币依托技术特性突破国境限制、风险易跨境传导的特点,《通知》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实施严格监管,封堵境外绕开监管漏洞。明确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从发行源头规范虚拟货币跨境相关行为。对于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的RWA代币化业务,《通知》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实施严格监管,无论是以外债形式开展的相关业务,还是以境内资产权益为基础开展的类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均需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后方可开展。同时要求,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若开展相关服务,须纳入境内机构的合规风险防控体系;为跨境相关业务提供支持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也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严格做好相关业务的报批、报备工作。

  四、疏堵并举施策,在合规框架内释放创新空间

  我国虚拟资产监管始终坚持“疏堵结合、堵偏门开正门”的监管思路,在严打虚拟货币投机炒作的同时释放了创新的信号。一方面,坚决遏制借技术之名行金融炒作之实;另一方面,为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留出空间,例如RWA领域在满足“经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的条件下,可探索开展相关业务。这体现了“堵偏门、开正门”的监管思路,引导区块链技术聚焦无币化产业应用、数据流通等合规场景,筑牢数字经济发展的安全底座。对普通投资者而言,需清醒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的非法性,根据《通知》精神,参与此类违背公序良俗的投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投资者应警惕RWA、稳定币等投机陷阱,切勿参与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交易,发现非法活动及时举报,切实防范财产损失。

         作者系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现代管理学院副教授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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