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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探索 | 以程序规范化筑牢金融监管根基

2026年03月04日 15:42:00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申屠新飞

         2026年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2026年第1号令公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作为金融监管领域的基础性程序规范,《规定》紧扣“规范行为、明确流程、提升效率、保障权益”四大核心目标,对金融行政许可全流程进行系统性优化。结合业内专家与媒体评论视角,可从监管机制革新、营商环境优化、风险防控强化三个维度,深入剖析其核心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监管机制革新:构建分级分类、协同高效的许可体系

  《规定》最鲜明的突破的是对行政许可办理机制的重构,通过分级授权、合并审查等制度设计,破解传统监管中流程碎片化、权责不清晰等痛点。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这一调整既是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也是适应金融业态多元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分级分类管理方面,《规定》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分类、分级办理机制,允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且授权决定以被授权机构名义作出。这一安排既保障了监管权威的统一性,又赋予派出机构更贴合区域实际的监管灵活性,避免了“一刀切”审批带来的效率损耗。正如财经媒体评论指出,分级授权机制可使基层监管机构更快速响应辖区内中小金融机构的许可需求,减少跨层级审批的时间成本,同时通过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实现监管资源的精准配置。

  合并审查制度的落地则进一步强化了监管协同性。《规定》明确,对于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等涉及多主体、多事项的许可申请,原则上由负责被投资方审批的机构合并审查;其他跨事项许可申请,可由最高层级机构统筹合并审查,且禁止监管机构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多位监管领域专家表示,这一制度有效解决了以往多事项审批中“多头跑、重复报”的问题,通过流程整合实现“一次申请、综合审查”,既降低了监管内部的协调成本,也为申请人减轻了合规负担,体现了“监管为民”的理念。

  二、营商环境优化:以透明化、数字化赋能金融主体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是《规定》的重要落脚点,通过细化公示要求、推广电子审批、明确权利保障等举措,构建起公开、公平、公正的许可环境,为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提供稳定预期。媒体普遍评价,《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金融市场活力,尤其为中小金融机构和新设立机构提供更便捷的准入通道。

  透明化公示机制是提升营商环境的基础。《规定》要求监管机构通过官网、报刊、办公场所公示等多种方式,全面公开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流程、期限及申请材料目录,同时明确许可决定需按规定对外公开。这一要求从源头遏制了“暗箱操作”的可能,使申请人能够清晰掌握审批标准和进度,增强了监管的可预期性。有市场主体反馈,透明化公示不仅减少了审批中的沟通成本,更让机构能够提前对标合规要求,提高申请材料的通过率,间接提升了审批效率。

  数字化转型的全面推进则为许可办理注入新动能。《规定》明确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签名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默认送达方式为电子交换,同时细化了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适用场景和时限。金融科技领域专家表示,电子审批模式的推广打破了时空限制,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系统完成材料提交、进度查询、文书接收全流程操作,尤其适合跨区域经营的金融机构。此外,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也为后续监管核查、机构合规追溯提供了便利,实现了“审批数字化、监管精准化”的双重目标。

  在权利保障方面,《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申请人的补正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明确补正材料需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这一安排为申请人提供了全流程权利保障,避免了因审批流程不透明导致的权益受损,体现了程序正义的法治原则,有助于构建更信任的政商关系。

  三、风险防控强化:以全流程闭环管理守住金融安全底线

  审慎监管是金融行政许可的核心原则,《规定》在提升效率的同时,通过完善审查机制、细化退出程序、强化责任追究,构建起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效率与安全”的动态平衡。专家强调,行政许可作为金融监管的第一道关口,其程序规范直接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规定》的实施进一步筑牢了风险防控的制度防线。

  在审查环节,《规定》构建了多层次审查体系,既明确了下级机构初步审查、上级机构最终决定的层级分工,又细化了实地核查、专家评审、信访举报核查等辅助审查手段,尤其要求疑难复杂事项需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这一安排确保了审批决策的科学性,避免了因审查流于形式导致的风险准入。同时,《规定》明确审查过程中可中止审查的四种情形,包括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监管措施未解除等,为风险排查预留了空间,体现了“审慎准入”的监管导向。

  退出程序的规范化则填补了以往许可管理的薄弱环节。《规定》明确了终止审查、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的适用情形和操作流程,尤其强调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必须予以撤销并追究法律责任,且对相关主体设定一至三年的禁止申请期限。这一制度形成了“准入-监管-退出”的闭环管理,既严厉打击了违法违规许可行为,又通过规范的退出机制减少了风险传导,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正如业内评论所言,严格的退出程序与便捷的准入机制相辅相成,既保障了合规机构的合法权益,又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实现了“宽进严管、违法必究”的监管目标。

  此外,《规定》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要求,强调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严肃处理。这一要求强化了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从内部防范了监管腐败风险,确保行政许可权依法合规行使。

  作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整合监管资源后的重要基础性规章,《规定》的实施不仅是对行政许可程序的系统性梳理,更是金融监管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从机制革新到环境优化,再到风险防控,《规定》始终贯穿“规范、高效、审慎、便民”的核心理念,既适应了金融市场发展的新需求,又巩固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

  展望未来,随着《规定》的落地实施,金融行政许可流程将更加规范透明,监管效能将进一步提升,金融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将持续降低。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将获得更稳定的经营预期,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将不断优化,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撑。同时,《规定》也为后续金融监管政策的细化完善奠定了基础,推动金融监管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有效”转变,助力筑牢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坚固防线。

(作者:申屠新飞,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编辑: 陈路漫]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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