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三十二条,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立足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现实需求,聚焦原办法实施痛点,完善许可证管理体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执法力度,是规范金融特许经营管理、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格局的重要举措,为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持证经营划定准则,为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筑牢制度屏障。
一、政策修订的背景与核心价值
(一)修订背景:适配监管实践,破解管理痛点
2021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首次实现银行、保险及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统一管理,在规范持牌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上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金融监管一体化推进,原办法的适配性不足问题逐渐凸显:证照管理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流程衔接不畅;部分机构对许可证管理重视不足,内控合规体系未覆盖其全生命周期;对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缺乏分级标准,相关责任人追责机制缺失;三类许可证并存的分类模式,既不利于社会公众识别,也影响监管资源优化配置。
在此背景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结合监管职能整合后的工作实际,总结前期实践经验修订《办法》,通过制度完善解决监管痛点,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执法严格、服务高效的许可证管理体系,推动许可证管理与新时代金融监管要求同频共振。
(二)核心价值:合规、监管、服务三位一体升级
此次修订以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为基本原则,围绕“压实责任、严格执法、提升服务”核心思路,实现合规管理、监管效能、政务服务的三位一体升级。强化合规经营底线,明确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将其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从制度层面倒逼机构规范持牌、用牌行为,源头防范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提升精准监管效能,优化许可证分类体系、细化行政处罚标准,推动监管资源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倾斜,减少监管盲区和尺度差异,实现“一把尺子量到底”的监管公平。优化政务服务体验,规范许可证换发、补发、缴回等流程,设置合理过渡期便利保险机构换证,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降低机构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统一许可证信息查询渠道,提升公众知情权和服务便捷性。
二、核心框架与关键制度创新
(一)优化许可证分类体系,统一监管标准
《办法》的重要创新是取消保险许可证,将原有三类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两类,实现监管标准统一化。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各类银行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核心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许可证仅适用于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兼业代理等中介机构,分类边界更清晰。统一后的许可证体系减少了证件类型繁琐带来的认知成本,社会公众可通过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统一渠道查询机构持牌信息,更易识别合法与非法金融主体,提升金融消费风险防范能力。
(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办法》首次明确银行保险机构为许可证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求构建覆盖许可证颁发、保管、使用、变更、缴回的全生命周期内控管理体系。机构需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单独设置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确保管理与日常经营深度融合;定期组织专项核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许可证遗失、损坏、信息变更未及时换领等问题,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严格规范使用要求,明确许可证不得裁剪、涂改、粘贴,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同时对展示、保管场所作出合规性规定,确保使用规范。
(三)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实现“刚柔并济”监管
针对原办法处罚力度不足、追责机制缺失的问题,《办法》构建分级分类、权责对应的行政处罚体系,兼顾监管刚性与柔性。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设置梯度化处罚措施,对无证经营、伪造变造许可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轻微违规、及时整改的行为酌情从轻处理;新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打破“只罚机构、不罚个人”的监管盲区,形成机构与个人双重追责的震慑效应;依据《行政处罚法》明确容错整改机制,机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鼓励自查自纠、主动合规,推动监管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转变。
(四)规范全流程管理,实现证照监管无缝衔接
《办法》对许可证申请、领取、变更、遗失、损坏、缴回等全流程作出精细化规定,同时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衔接,确保流程规范、闭环管理。明确办理时限,机构收到行政许可决定后15日内需领取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15日内缴回原证换领新证,遗失、损坏的7日内发布公告并申请补发,所有时限清晰可追溯。规范公告要求,机构新领、换领许可证后30日内,需通过公开发行报刊、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告,公告范围与业务经营地域相匹配,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证照衔接,要求机构缴回许可证后,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解决证照管理“两张皮”问题;对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的,监管机构将公告许可证作废,实现许可证退出与市场登记的无缝衔接。
(五)设置合理过渡期,保障政策平稳落地
为避免政策调整给保险机构带来经营不便,《办法》设置2年过渡期(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保障换证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需在过渡期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同步缴回原证,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级监管部门按辖内实际统筹安排;过渡期内未完成换证的机构,原保险许可证在2028年6月1日前继续有效,不影响正常经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在过渡期内单独设置保险机构许可证查询栏目,集中展示原保险许可证和已换领的金融许可证信息,过渡期后实现所有金融许可证信息统一展示,确保公众查询便利。
(六)强化监管协同,防范非法经营风险
《办法》进一步完善监管协同机制,从监管端、机构端、公众端三方发力,筑牢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防线。监管端实行分级管理,金融监管总局负责直接监管机构的许可证管理,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内机构管理,形成上下联动的分级监管体系,提升监管针对性。机构端实施闭环管理,要求机构在解散、关闭、被撤销等情形下15日内缴回许可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回的,监管机构依法收缴并公告作废,杜绝许可证“体外循环”。公众端保障信息透明,通过官网统一公示许可证信息,明确换证仅涉及证件种类变化,不改变持有主体和机构编码,引导公众通过官方渠道查询识别,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换证间隙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三、实施影响:多方共赢的金融治理优化效应
《办法》的实施将从银行保险机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市场三个维度释放治理效能,推动形成机构合规、监管高效、市场有序的金融发展新格局,实现多方共赢的监管目标。对银行保险机构而言,倒逼合规管理全面升级,同时简化流程、明确标准,有效降低日常管理与合规办事成本;对金融监管体系而言,统一监管标准、优化分类体系,推动监管资源科学配置,大幅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执行效率;对金融市场而言,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净化市场竞争环境,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
作者系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