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意见》的核心亮点在于,在全面梳理科技保险现有业务的基础上,首次将新兴科技领域风险保障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并对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服务模式优化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构建起更加完善的科技保险监管与服务体系。
一、明确业务范畴,传统科技保险与新兴领域风险保障均受重视
《意见》首先清晰界定了科技保险的业务范畴,明确了监管底线,科技保险是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与服务,涵盖科研设备保险、关键研发人员保险、科技成果转化保险等传统领域。同时,首次将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新兴科技领域在研发、应用与推广环节的潜在风险纳入科技保险保障范畴,强调这些新兴领域事关国家科技战略安全与长远发展,境内外任何主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相关科技保险业务。对于新兴科技领域风险保障,文件首次明确将其界定为针对新兴科技在研发、试验等全生命周期中,因技术失败、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责任风险等提供保险保障的行为。采取“鼓励发展+规范引导”模式,境内开展相关活动及提供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原则上应遵循行业规范与监管要求,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新兴科技企业需求的创新型保险产品,但需经监管部门备案同意。同时,持续加强对新兴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监管,严禁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与服务。
二、全流程防控风险,构建“多部门协同”的监管服务体系
《意见》着力构建全流程、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服务体系,统筹风险防控与行业发展,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监管格局。监管层面,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科技保险业务的审慎监管,严厉打击科技保险领域的欺诈、误导销售、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以科技保险为噱头开展的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明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科技保险服务、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撑、资金结算、营销导流等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持续推动金融监管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同执法机制建设。在服务层面,科技、工信等部门加强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指导与服务,为保险公司开发科技保险产品提供专业支持与数据共享。财政、税务部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加大科技保险业务投入,引导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
三、严防跨境风险传导,封堵“境外违规绕监管”漏洞
鉴于科技保险业务具有技术跨境、风险易跨国传导的特征,《意见》强化对境内机构赴境外开展科技保险相关业务的监管力度,严密防范通过境外渠道规避监管的行为。明确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不得在境外开展涉及我国科技企业或项目的科技保险业务,从业务源头规范科技保险跨境相关行为。对于境内主体在境外开展的科技保险业务,无论是以对外投资形式开展的相关业务,还是以境内科技项目为基础开展的跨境保险合作业务,均需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后方可开展。同时要求,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若开展科技保险相关服务,须纳入境内机构的合规风险防控体系;为跨境科技保险业务提供支持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也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严格做好相关业务的报批、报备工作。
四、疏堵并举施策,在合规框架内激发创新活力
我国科技保险监管始终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发展与创新激励并重”的监管思路,在严防科技保险领域风险的同时释放创新活力。一方面,坚决遏制假借科技保险名义实施非法金融行为,持续维护科技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另一方面,为服务科技创新的保险业务留出充足发展空间,如在新兴科技领域风险保障方面,在满足“经监管部门备案同意、依托专业科技服务平台”的条件下,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相关业务。这体现了“规范发展、鼓励创新”的监管思路,引导保险行业聚焦科技创新实际需求,开发更多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保险产品与服务,筑牢科技创新的风险防护网。科技企业应警惕非法科技保险陷阱,切勿参与任何形式的违规科技保险交易,发现非法活动及时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科技保险市场秩序。
作者系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