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通知》并非简单重申,而是对2021年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进一步延续和完善,是对虚拟货币死灰复燃、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投机炒作的监管升级。
一、《通知》出台背景
网络技术的发展驱动着金融服务及其管理模式的变革。作为信息科技与金融创新的产物,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的概念快速升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方式诱导公众参与。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为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提供温床,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进一步从严监管,防控相关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八部门在总结经验、分析风险形势的基础上,对2021年相关原文件进行修订,形成了《通知》。
二、监管定性与制度架构
(一)明确延续核心定性
关于虚拟货币,长期以来,我国境内始终对加密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态度。自2013年至今,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从开始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而后打击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再后来打击交易炒作行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可见监管范围越来越广,监管态度越来越严,整体呈现由松到紧、逐步加强的态势。《通知》延续了近年来的政策立场,再次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关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通知》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监管框架中,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定义,即利用加密技术将资产权益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通知》体现了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审慎与开放的态度。一方面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另一方面,《通知》指出,在满足“经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的条件下,可探索开展相关业务。为依托特定基础设施的合规业务留出了空间,不搞一刀切。
(二)构建多元共治监管
央地协同,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的长效工作机制。中央层面,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分别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强化属地落实。
部门联动,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凝聚金融管理、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监管力量合力,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联动监管,提升“事前发现”、“事中监管”、“事后处置”能力。而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提示,惩戒违规会员。
(三)多维筑牢风险防线
境内层面,前端从生产链、资金链、信息链筑牢风险防线。生产链方面,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提供“矿机”销售,切断虚拟货币生产源头。资金链方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严禁为虚拟货币、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托管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信息链方面,互联网企业不得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市场监管禁止注册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字样的主体与广告,从源头阻断非法信息传播。后端则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两个方面强化风险防控,金融管理部门等对发现的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及时调查处置,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及司法机关依职责分工,严厉打击以此类活动为名实施的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各类犯罪。
跨境层面,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旨在封堵通过境外主体或市场规避监管的路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堵死所谓“出海绕监管”的漏洞。并且境内主体以境内资产、权益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按“同质同规”由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外汇局等严格监管,未经同意不得开展。相关境外子公司、中介与技术机构须合规展业、纳入风控并报批报备。
作者系温州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