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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探索 | 依法持证经营,夯实合规根基:解读《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6年03月18日 15:21:36 来源: 作者:梅仪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金融监管总局成立后对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一次全面修订,《办法》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原则,从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细化行政处罚标准、防范非法经营风险等多个维度,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进行了系统性规范。这不仅是对2021年原《办法》实施以来监管实践的经验总结,更是新形势下强化机构合规经营意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进入“责任更实、标准更清、处罚更严”的新阶段。  

        一、政策出台背景

  许可证是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的法定凭证,是落实金融特许经营原则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021年原《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在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持证经营、规范行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监管实践的深入和金融业态的发展,一些问题逐步显现:一是部分工作程序衔接不畅,机构在设立、变更、退出等环节的证照管理流程有待优化;二是部分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许可证保管、公示、使用等环节存在管理漏洞;三是对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执行不到位,威慑力度不足;四是保险机构持有保险许可证、其他机构持有金融许可证的“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众统一识别机构持牌经营情况。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多次强调对于金融风险前瞻性防范化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许可证管理作为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是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紧抓许可证管理的规范性,是提升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精细化水平,从制度上防范非法经营风险的治本之策。  

        二、政策内容解析

  《办法》共三十二条,以“压实责任、严格执法、提升服务”为核心逻辑,对许可证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管理责任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构建全流程管理闭环

  《办法》着重强调了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制定了贯彻许可证保管、使用、交接等各项环节的管理制度。机构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必须针对许可证设置管理专岗,明确日常管理工作要求。同时,各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许可证管理情况核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检查结果提交管理情况报告。这一系列规定压实机构端主体责任,充分激发了机构建立全流程主动管理体系的积极性。

  (二)流程规范端:优化工作程序,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办法》对许可证申领、换发、缴回、遗失补办等全流程进行了优化规范。明确规定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区分需许可、需备案、无需备案三种情形分别设定换领时限;许可证遗失的,应立即报告并于七日内发布遗失声明。特别是在机构退出环节,明确要求机构缴回许可证后应依法及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发起注销流程,并规定了延迟缴回的申请程序和监管部门公告作废的兜底措施。这些规定既便利了机构办事,又确保了证照管理的程序衔接,有效防范退出机构“失联”风险。

  (三)分类调整端:统一许可证类别,便利社会公众识别

  《办法》最直观的变化在于取消了保险许可证,明确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这意味着各类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中介机构等,均将换领金融许可证。这一调整结束了许可证“双轨制”历史,便于社会公众通过统一渠道查询识别机构持牌经营情况,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管标准。

  (四)公示要求端:线上线下同步,提升信息透明度

  《办法》对许可证公示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公示方式上,要求营业场所对于公示许可证原件(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可公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的摆放位置清晰、显著,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必须在相关网络页面以醒目方式展示许可证信息及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在公示内容上,要求依据相关授权文件,对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进行公示,且内容变更后十日内更新。这种“线上线下同步公示”的要求,旨在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便于社会监督。

  (五)处罚标准端:分级分类设罚,过罚相当原则落地

  《办法》根据违法违规问题性质、危害程度等,对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分级分类细化。对于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等严重违法行为,按照上位法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未按规定公示、公告,遗失损坏未报告等一般违规行为,设定了警告、通报批评及罚款的处罚措施;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单独设置了处罚条款。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精神,明确机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

  (六)内部管控端:强化制衡机制,防范操作风险

  《办法》对发证机关内部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行政审批与许可证管理应遵循适当分离的原则,在许可证的保管、制作、用印等方面设置相互制约与平衡的职能,建立相应的颁发、收缴等制度。对于依法收缴或吊销的许可证,需加盖“作废”章,及时收档并集中、定期销毁。这些规定旨在从源头上防范内部操作风险,确保许可证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三、政策实施的预期效应

  (一)推动机构合规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办法》的实施将深刻改变银行保险机构对许可证管理的认知。过去部分机构将许可证视为“墙上挂件”,管理流于形式。新规通过明确岗位设置、要求年度核查、强化内控合规等刚性约束,倒逼机构将许可证管理真正纳入日常运营。特别是对网络平台公示的要求,将推动机构加强对线上渠道的合规管理,避免因信息展示不全或更新不及时引发合规风险。预计未来三年内,全行业许可证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将显著提升。

  (二)有效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许可证是识别合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重要标志。《办法》通过统一许可证类别、强化公示要求、规范退出程序等举措,为社会公众识别持牌机构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特别是对退出机构许可证的收缴和公告作废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已退出机构利用原许可证继续开展非法经营活动。同时,对出租、出借许可证等行为的严格禁止和处罚,有助于切断非法金融机构“借壳”经营的路径,从源头上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三)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办法》通过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将许可证日常管理的“第一道防线”交给机构自身。年度核查、定期报告等制度的建立,使监管部门可以更加聚焦于对重点机构、重点问题的抽查督导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同时,统一的许可证类别和编码规则,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共享奠定了基础,有助于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便利社会公众监督

  统一查询渠道、线上线下同步公示、信息及时更新等要求,使金融消费者可以更便捷地核实机构经营资质、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信息。特别是在当前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案件多发的背景下,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增强公众的风险识别能力,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金融消费风险。  

         四、政策实施展望与挑战

  《办法》的发布标志着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进入新阶段。预计未来,监管部门将加快推进许可证电子化进程,深化电子证照在各类金融交易场景的应用。同时,随着保险机构集中换证工作的推进,社会公众查询渠道将逐步统一,机构持牌经营信息将更加透明。

  但新规落地也面临一些挑战:一是存量保险许可证换证工作的平稳推进。根据安排,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为集中换证期,涉及机构数量大、分布广,需要各级监管部门合理安排换证节奏,确保业务不中断、服务不打折。二是机构内部管理能力的适应性提升。部分中小机构在制度建设、岗位设置、年度核查等方面基础薄弱,短期内达到新规要求存在一定压力,需要加强培训和指导。三是线上线下同步公示的执行监管。网络平台公示涉及技术实现、内容维护等多个环节,如何确保公示的清晰、醒目、及时更新,需要机构投入相应资源并接受社会监督。

  总体来说,《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一部正本清源、夯实基础的重要规章。它通过制度的刚性约束,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回归特许经营本源,将合规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一个网点、每一个页面、每一个环节,最终实现行业合规水平提升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赢格局。

          作者系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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