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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探索 | 以刚性制度约束严重失信 全方位净化金融市场生态

2026年07月21日 15:18:00 来源: 作者:胡振华

  

       2026年7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信用监管从碎片化惩戒走向系统化治理,从运动式执法转向常态化约束。信用是金融运行的基石,也是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底层逻辑。《规定》的出台,以制度化手段直击金融领域信息不对称与信用约束不足的深层痛点,为净化金融生态、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屏障。

  一、靶向精准:以制度刚性破解金融信用“信息孤岛”

  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高度依赖于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准确评估。然而,长期以来,金融领域失信行为面临惩戒分散、信息割裂、威慑不足等困境。如,同一主体在A机构骗贷后,仍可在B机构继续融资;从业人员因严重违规被一家机构除名,却能在另一家机构“另起炉灶”。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失信信息未能有效归集、充分共享、联动应用,导致失信成本被人为割裂和稀释。

  《规定》构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正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制度供给。其核心在于将分散于各金融机构、各监管环节的严重失信信息,通过统一平台归集管理,并建立跨机构、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这一制度设计有效提升了失信行为的“综合成本”——当一处失信的成本从单一机构的业务终止,扩展为全行业的准入限制和全社会的信用减损时,市场主体的行为激励将发生根本性转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空间将被大幅压缩。

  二、三措并举:深刻把握《规定》的核心制度设计

  《规定》共31条,构建了“审慎列入、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允许修复”的完整管理闭环,精准聚焦金融领域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有效规避监管泛化和“一刀切”的监管问题,贴合市场化法治化监管的核心要求。

  (一)精准认定,建立审慎规范的名单管理标准。《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第一类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类是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第三类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稳慎适度”原则——对主观恶意强、市场破坏性大的行为亮出“红牌”,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既避免了惩戒过度,又精准锁定了真正具有市场破坏力的主体。

  (二)联合惩戒,构建跨部门协同的信用约束网络。《规定》明确,被列入名单的主体将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这一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是将金融领域的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治理各领域延伸的关键设计。它使失信主体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多个维度持续受限,大幅提高了严重失信行为的预期违法成本,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

  (三)权益保障与信用修复,激发市场主体向善内生动力。《规定》在强化惩戒的同时,配套了完整的程序保障与信用修复机制。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申请提前移出;对列入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这一设计体现了“惩戒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制度初衷,既维护了制度的刚性,又给失信主体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主体提供了正向激励,使其有动力主动纠正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推动制度从单纯的“惩罚工具”升级为“行为矫正机制”。

  三、价值重构:以信用治理赋能金融高质量发展

  《规定》的出台与落地,其深远意义超越了惩戒本身,而是推动金融信用治理从“事后惩罚”走向“事前预防”,从“单点约束”走向“系统治理”的关键一跃。一是对金融机构而言,名单管理机制将实质性降低信用风险。通过强制性的名单筛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能够有效识别具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主体,避免与其发生业务往来,从源头阻断风险传导。同时,名单信息也为贷前调查、授信审批提供了重要的负面清单依据,提升了风控的精准度和效率,降低了因交易对手失信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二是对金融市场整体而言,跨机构、跨领域的联合惩戒将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特别是对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掏空金融机构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名单制度形成了“终身追责、全域受限”的刚性约束,大幅抬高了违法违规的机会成本。三是对全社会信用生态而言,名单制度强化了“守信获益、失信受限”的鲜明导向。当金融失信将面临全领域约束,信用的价值将从道德倡导上升为制度刚需。这有助于推动形成“诚信受益、失信必惩”的社会共识,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信用基石。

  四、协同推进:凝聚制度落地的多方合力

  政策生命力在于执行,为确保《规定》落地见效,需要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与广大市场主体协同发力。监管机构严格执法、金融机构扎实落实、行业协会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才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信用真正成为服务民生、助力消费、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力量。随着新规的深入实施,金融领域将逐步告别“信息博弈”的困局,迈向“透明信任”的新阶段。新规将彻底重塑金融行业的信用生态,推动金融市场告别粗放式发展,走向诚信规范、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让金融行业更稳健、实体经济发展更有保障。

  作者系温州长三角一体化研究中心主任、温州大学商学院教授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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